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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查

苏州越湖名邸涉嫌欺诈消费者 承诺架空未兑现
江苏消费网 (2013-10-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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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越湖名邸二期一楼没有架空和雨水坡

图2:合同上未约定架空

图3:越湖名邸销售中心

 

◆【被投诉对象】苏州兴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售楼人员误导、欺诈消费者

 

◆【投诉人】消费者葛先生等

 

买期房时售楼人员宣称一楼是架空结构,业主拿到现房时却发现架空不仅不存在,自己所购的一楼商品房甚至比地面还要低。开发商以此系售楼人员的个人行为为由,拒绝兑现当初的承诺。日前,江苏省苏州市某小区几十名业主向本报反映了他们遭遇的闹心事。

 

“底层架空”未兑现

 

 

 

据业主代表葛先生介绍,去年2月至12月间,他们先后购买了苏州兴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兴力达房产公司)开发的越湖名邸二期小高层(共11层)期房,所购楼层均为一楼。当时,该公司销售人员徐经理等多人先后带他们去看越湖名邸一期的房子,并承诺二期房子和一期的一样,底层架空1.5米,并且墙底部有雨水坡。

 

然而,今年7月葛先生等人收房后发现,现房与售楼人员当初所说的截然不同,房子没有架空1.5米,阳台离地面最多只有20厘米,紧挨着地面,有的甚至外面的绿地比阳台还要高,墙底部的雨水坡也没有,导致下雨后墙体潮湿。7月28日,葛先生等人将情况反映给徐经理。徐经理答应将此事反映给公司。

 

8月16日,苏州市吴中区信访局、区住建局以及吴中区长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了越湖名邸二期一楼房屋问题会。针对业主代表提出的当初售楼人员承诺的一楼架空等问题,开发商负责人刘某现场答复称,二期一楼没有架空1.5米,徐经理等人销售时的介绍属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为此,业主到吴中区规划局查看相关规划图纸,发现二期规划图上确实没有一楼架空1.5米的设计,也就是目前的现房结构。“如果没有架空结构,一楼的安全、潮湿、通风、噪音、采光等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房子也大为贬值,当时我就不会考虑购买一楼的房子了。”葛先生气愤地向记者表示,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应赔偿相关损失并对地面及墙体防水等做善后处理。

 

开发商称与其无关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电话联系徐经理,他含糊地表示已与业主谈妥。至于谈妥什么,徐经理不愿回答。此后,记者先后两次电话联系刘某,对方均未接听。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近日,记者赶赴苏州调查。记者先后来到越湖名邸一期和二期楼盘现场,发现架空结构等情况确实如业主所述。

 

随后,记者来到苏州兴力达房产公司售楼中心,恰巧见到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刘某向记者解释称,售楼人员的宣传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一切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准,并称此事经当地规划局、住建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也做过相应解释,开发商不会做任何处理。

 

针对业主的诉求,刘某认为,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房或转卖,退房的话,开发商可以承担贷款利息;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现状,有相关证据的话,可以选择诉讼渠道。

 

购房合同未约定架空

 

 

 

针对开发商的上述说法,记者先后来到苏州市吴中区规划局、区信访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情况。吴中区规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10个工作日内安排提供相关楼盘的规划信息。吴中区信访局受理窗口一位工作人员以需通过区委宣传部联系安排为由,拒绝介绍当时处理的具体情况。

 

吴中区消保委马秘书长向记者介绍称,他刚拿到此纠纷的相关材料,消费者此前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寒山闻钟”论坛和市政府12345热线分别进行了投诉。之前,此纠纷交给开发商所在地的城区工商分局具体处理,该分局负责人曾找过开发商,但对方以自身手续都合法、没有问题为由,拒绝接受调解。

 

此后,根据吴中区规划局提供的越湖名邸一期、二期的规划信息和消费者购房合同等相关情况,记者对比发现,一期虽然有架空1.5米结构,但在合同中并未注明,而二期没有架空1.5米,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

 

售楼宣传视为要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或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售楼人员应将楼盘的真实信息告诉消费者,不得进行隐瞒和选择性告知。在信息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其宣传内容特别是关于楼盘规划的结构设计情况,对消费者的购房选择有重要的影响。售楼人员知晓二期没有架空1.5米的规划信息和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却在销售时承诺与一期存在相同的架空结构,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故意欺骗、误导之实,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促成售楼交易。售楼人员的宣传属于职务行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军 陈宜庆  记者 薛庆元 文/摄)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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