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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查

厂家两份证明让轴承真伪难辨 消费者维权遇难题
江苏消费网 (2011-09-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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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强 姚红珍本报记者 朱 海

  下属分公司销售的轴承,当消费者要求鉴定其真伪时,生产厂家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瓦房店轴承公司)先后给出了“假货”和“正品”两个不同的结论。由于轴承真伪由厂家说了算,致使江西省武宁县消费者杨先生陷入维权困境。

购买轴承怀疑遇到假货

  9月14日,杨先生向记者反映,为了能买到经久耐用的正品轴承,长期以来他都是来省会南昌市,直接到瓦房店轴承公司下属的南昌销售分公司购买轴承。

  今年3月5日,杨先生又一次向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订购了60套型号为22212CAK的轴承,总价6000元。杨先生随后发现,与之前购买的同型号产品相比,这批轴承使用寿命相当短,往往机器运转一周下来要换几个轴承。杨先生对这批轴承的真假产生了怀疑,便将该批轴承的外包装与前期使用的产品进行对比,发现该批轴承外包装上的条形码下面没有数字编码,产品合格证也颇为粗糙。

  3月22日,杨先生向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反映了上述问题,对方称该批货出自瓦房店轴承公司,是正品,并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

  为了弄清真相,杨先生向瓦房店轴承公司反映了此事,征得对方同意后,将该批轴承的外包装、产品合格证原件寄往厂家进行鉴定。3月28日,瓦房店轴承公司质量保证部给杨先生发来了一份证明,证实其购买的22212CAK轴承非该公司产品。

同一产品出现两个结论

  收到厂家出具的证明后,杨先生找到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要求对方给出合理解释,并兑现“假一罚十”的承诺。该公司负责人称,需调查后答复。

  5月3日,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向杨先生出示了一份同样是由瓦房店轴承公司质量保证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供给杨先生60套22212CAK轴承为我公司产品”。同时,瓦房店轴承公司出具的瓦轴股函字(2011)22号公函显示,“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是瓦房店轴承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设立的办事处,是瓦房店轴承公司在江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只经销瓦房店轴承公司的产品”。

  5月18日,瓦房店轴承公司打假办公室出具证明称,“经调查核实,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原库内存货,型号为22212CAK轴承60套,现已出售给杨先生,根据所存留的产品合格证核实,属于我公司生产产品”。

  据此,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称所售轴承为正品,只同意给杨先生退货,拒绝兑现“假一罚十”的承诺。

  杨先生向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局何坊分局申诉。工商人员组织双方调解了几次,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厂家承诺派人前来处理

  9月14日,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宋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该公司卖给杨先生的轴承是假货,称“4月底,厂家委派质保部、打假办的相关人员前来南昌,对该批轴承所在的仓库存货进行了鉴定,根据现场所存留的产品合格证证实,属于瓦房店轴承公司的原厂产品”。

  杨先生认为这是厂家在有意保护其下属分公司。杨先生说,且不说厂家此前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假货,就是厂家相关人员来南昌市调查,自始至终没有与他联系过,也没有对他所购买的轴承进行实地查看,就作出“是原厂产品”的结论,明显没有依据,让人难以信服。

  9月14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瓦房店轴承公司质保部质检科宋科长。宋科长坦承,到南昌市调查时确实没有与杨先生联系,也没有对其购买的轴承进行查看,在此情况下就得出结论,是他们工作的失误。当记者询问为何同一部门会对同一批产品给出两个相反的结论时,宋科长解释称,杨先生寄给质保部的产品合格证、外包装经鉴定不是该公司的产品;但随后根据南昌销售分公司提供的仓库存货内的同型号产品合格证,又确实是该公司的产品。“是不是假货我不好评判,我们只对产品合格证负责。”宋科长如是说。

  9月15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梅局长与杨先生、记者再次来到瓦房店轴承南昌销售分公司,要求厂家对同一产品出现两个结论的原因出具公函进行说明。梅局长告诉记者:“经与厂家一位负责人联系,对方承诺近期派人来处理此事,力争尽快给杨先生一个答复。”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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