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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燕京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手机生产商、软件开发商郑重发出呼吁:净化智能手机预置软件市场,允许消费者的手机消费者自己做主!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手机生产、销售商在智能手机中植入大量软件,其中不乏一些劣质和恶意软件。这些软件耗电、偷跑流量、恶意吸费、盗取个人信息、占用手机大量内存,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卸载,给手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安全隐患,也影响了软件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预置软件现象普遍
针对智能手机预置应用软件的各种乱象,今年5月份,深圳市消委会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和微博、深圳新闻网、360网站、腾讯大粤网进行了网络调查,共收集网络问卷6873份。
调查结果显示,95.32%的用户表示其购买的手机中存在预置应用软件的情况,其中88.91%的预置应用软件不可卸载,且98.60%的消费者认为预置应用软件不能正常卸载是不合理的。从用户手机中预置应用软件的种类来看,运营商服务类应用软件最多,占调查的68.69%;娱乐游戏类软件居第二位,占调查的60.67%;投资理财类软件居第三位,占调查的54.02%。
调查结果反映出智能手机预置软件乱象普遍存在。由于这部分软件无法彻底卸载,对用户的使用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导致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
据了解,手机预置应用软件现象如此普遍,与手机生产商和软件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链条是息息相关的。手机生产商赚取软件开发商的预装费用(消费者每激活一个预置应用软件,软件开发商就需支付手机生产商一定费用),以此达到降低手机生产成本的目的,从而在市场上形成价格优势。而软件开发商有的希望借此推广软件,增加用户使用量,进而实现其经济利益;有的则借助预置应用软件,恶意连接网络进行数据交换,窃取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目的都是追求经济利益。
消费者利益受损
大量预装手机软件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反而会泄露消费者的隐私,消耗消费者的话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广东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消费者对应用软件的需求是极具个性化的,预装后不能正常卸载会极大地限制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使消费者无法按照个人偏好自由选择应用软件;不能正常卸载的预置应用软件,还会大量占用手机内存空间,导致消费者真正需要的软件因内存受限无法安装;预置应用软件在联网的同时会在后台自动运行,不仅会影响手机的运行速度,降低用户使用体验,缩短手机电池使用时间,还会耗费上网流量,使消费者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手机生产商为保证预置应用软件的激活量,通常的做法是将软件直接安装到系统的底层,一般用户无法正常卸载。如果用户通过第三方软件获得手机ROOT权限强行卸载,可能会损伤手机内部存储器,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生产商或经销商也会因此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预置应用软件中,有一部分软件非法调用手机操作系统的敏感接口。例如调用用户的位置信息,收集用户使用习惯,甚至窃取并上传用户的联系人信息、通话记录信息等涉及个人私隐的资料,最终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监管缺少细则
2013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从同年11月起手机生产商不得预置五大类恶意软件。《通知》中虽然对手机预置软件有所规定,但其中并未提及相关处罚细则,以及对各级经销商、零售商和刷机商等预置软件渠道的监管举措。
据媒体报道,韩国政府早前已经推出针对手机预置软件的强硬政策,规定从2014年4月起,非基本应用软件都必须保证可被用户主动卸载,同时还要求这些预置软件必须向用户标明其占用的空间大小。相较之下,《通知》则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衡量标准等。
据了解,广东省消委会和深圳市消委会建议适当借鉴韩国政府的做法,出台针对手机预置软件的高压政策。同时,呼吁电信主管部门完善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检测标准。对于利用技术手段将预置应用软件与系统软件捆绑在一起,限制用户自由卸载的,建议不予颁发入网许可证;进一步加大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管力度,减少预置软件不允许正常卸载的现象,真正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同时,对于手机软件中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或者使用额外系统资源,或者可能泄露用户隐私信息的功能,须作出明确警示;手机生产商和软件开发商在产品说明书中要明确说明预置应用软件的名称、性质、功能、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权限等重要信息,以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哪些软件属于支持手机基本功能的系统软件不能自由卸载,哪些软件属于预置应用软件可以自由卸载,并告知消费者卸载该软件的方式,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解读
预装软件不能卸载 违法
预装软件不能卸载看似是件平常事,似乎仅仅是制造商和销售商为牟取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一行为涉嫌违法。
有关法律人士介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智能手机,有权选择是否使用其中的预置应用软件,也有权选择是否卸载自己不需要的预置应用软件。手机软件预置后不能正常卸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九条都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做出了规定。而一些手机预装软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送用户信息,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朱永平律师表示,智能手机预置应用软件且不能正常卸载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及自主选择权;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应该把权利归还消费者,让消费者有权删除智能手机预置应用软件。
(李燕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