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通过事先自制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上网流量月底清零,超过时另付费(额外高价),明显违背法理,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理应受到限制和制止。手机流量清零的泛滥,就是电信垄断汹涌的写照和折射
■余明辉
去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 “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审判决近日公布。法院认定中移动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据2月24日《人民日报》报道)。
我国《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无线移动运营商的打包套餐产品很多,这些打包套餐基本都是格式行为,不管需不需要、能不能够、愿不愿意,消费者都必须按运营商们事先固定的“定制”合同,消费一定的金额等,否则就强制按最低金额收费,或额外收费。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所谓套餐,本质上讲就是电信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在定制、赠送服务中的一种变相“最低消费”规定,涉嫌违背违反公平、自愿、平等交易原则,强迫对方接受相对的高价。
从初衷和结果来看,移动经营者通过设置套餐 “最低消费”等条款,使自己能够事实上最大限度地获利,即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基础之上的不正当“暴利”。
从实际的实践管理来看,与电信套餐“最低消费”有着手段、形式、目的和结果几乎完全一样的餐饮业“最低消费”等规定,目前已经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而且最高法也已表明态度,进一步明确诸如餐饮业 “最低消费”等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具体到长沙移动 “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中,移动公司通过事先自制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上网流量未用完时清零,超过时另付费(额外高价),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无论从主观意愿、实施过程还是最后结果看,此次手机 “流量清零”,符合牟取暴利、霸王条款的有关界定和规定,理应受到限制和制止。
手机等通讯工具 “流量清零”,在社会的一片质疑声中已经有所“松动”——有地方电信企业已将手机流量清零改为累积制,当月使用不完,下月可以继续再用。根本上,消费者和社会对移动“流量清零”不满,更是对电信垄断的不满。
目前,我国电信业垄断或准垄断性还很强,但应有的公益性却不强,国人可享受的电信服务质量还不高,资费水平却很高。本质上,手机流量清零,就是电信垄断的产物,以及垄断的遗患。某种程度上,手机流量清零的泛滥,就是电信垄断肆虐的写照和折射。因此,对有关部门来讲,移动“流量清零”,就不能按一般市场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来就事论事,而要既看表面又看本质。只有这样,“流量清零”案也许才会有一个真正“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