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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超标的黑芝麻糊召回了吗
江苏消费网 (2016-01-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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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其意义不言而喻。《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已4月有余,而召回公告寥寥无几。这样的现实,不能不让人警醒和深思。

  ■何永鹏

  近期,知名品牌南方芝麻糊又“火”了一把:北京市食药监局今年1月初在官网上通报2015年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在多家超市抽检的5批次南方芝麻糊产品被查出大肠菌群超标,消息发布,各大网站及媒体纷纷转发。

  然而,与舆论关注热度不匹配的是,生产企业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就此作出回应。

  对于许多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南方黑芝麻糊厂家的行为或许也算是业内“通行做法”——产品上了抽检黑榜,只管作“驼鸟”状,把头埋进土里,一声不响,躲过风声再说。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企业是否认可食药监部门发布的产品不合格的抽检结果,当“驼鸟”都是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布施行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笔者登录北京食药监局官网及查阅媒体报道,均未见到南方黑芝麻糊厂家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的信息。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南方黑芝麻糊厂家就该做另一件事情了: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措施。

  其法律法规依据之一是 《食品安全法》。其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再则是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对召回时限,《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

  国家食药监总局去年9月30日专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前,应当首先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此次公布的5批次南方芝麻糊产品被查出大肠菌群超标,属于“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不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的期限启动召回工作,并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

  北京市食药监局公布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显示,此次抽检不合格批次南方黑芝麻糊的生产日期主要集中在2015年2月和3月。尽管该产品保质期一般为12个月,问题批次产品已临近过期,但这决不能成为厂家不采取召回措施的理由——同批次问题食品可能至今仍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隐患。

  事实上,南方黑芝麻糊厂家的做法并非个例。笔者通过网上搜索“食品召回公告”新闻关键词,结果显示,去年9月1日以来共有两则相关新闻:一则是广西柳州市锦桂楼饼家因其生产的锦桂楼牌夹心绿豆饼,经广西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为菌落总数超标,于2015年11月18日在《广西日报》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另一则是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及陕西雅泰乳业有限公司,因配方羊奶粉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出可引发新生儿败血症的阪崎肠杆菌,于2015年12月4日通过陕西省食药监局网站发布食品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其意义不言而喻。《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已4月有余,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寥寥无几。这样的现实,不能不让人警醒和深思。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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