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通讯员张瑞荣)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某牛奶店业主张某近日在处罚决定通知书上签字时,为经销一瓶过期鲜奶,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而懊悔不已。
7月3日,消费者卢某在张某的牛奶店购买了一瓶222毫升阳光鲜奶。卢某4岁的小孩饮用后不到两小时,就出现呕吐,发烧等症状,经医院化验是饮用鲜奶所致。
石城县工商局琴江分局执法人员查看鲜奶瓶发现,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29日,保质期3天,消费者购买鲜奶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销店业主负担消费者在县医院就诊治疗的一切费用并补偿消费者营养费及误工费共计390元。随后,石城县工商局对张某经销过期鲜奶行为立案调查认定,张某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相关规定,石城县工商局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