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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消协联合多部门召开《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
江苏消费网 (2020-05-25) 来源:镇江市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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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镇江市消协联合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听取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对《指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指引》制定的镇江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镇江市消协、镇江市商务局、镇江市交通局、镇江市银保监、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和律师参加座谈。

  

 

  “详尽的购车合同,更有利于约束合同双方,可以减少买卖过程中的纠纷。制定该《指引》的初衷就是维护汽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一边倒,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的汽车消费纠纷中,关于合同的纠纷占比较多,而其中主要原因是双方的购车合同表述笼统,进而引来麻烦。目前,镇江市汽车销售市场上的各类汽车销售合同主要存在合同条款缺失严重、违约责任不对等、强制代办服务、利用格式合同规避责任等问题。为此,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行政部门、律师共同讨论,拟定了《指引》。《指引》分别对标的物、数量与价款、付款方式、质量、修理更换退货约定、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商品车注册登记委托协议》和《贷款购车事项委托协议》单列出来作为合同的附件。

  据了解,该《指引》对汽车的相关信息标注得十分详尽。例如,在标的物方面,不仅要标注汽车品牌、型号规格、车身颜色、内饰颜色、排气量、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总经销商)名称,还要求标注车辆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尽信息。而在常见的销售合同中,一般只标注汽车品牌、型号、颜色。

  该《指引》中,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按时交车的情况进行了约束。其中,买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应付款百分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按时交车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应按双方约定的买方已付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交车超过1个月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指引》中还提到“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发生在甲、乙双方或一方延迟履行期间,不能免除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征收、征用,战争等情况。但在汽车行业,许多经销商却滥用“不可抗力”,将厂家原因、产品物流运输等原因也列入其中。例如,有的合同注明:“因厂家调价而导致合同车辆价格随着调整,不能视为卖方违约”。

  “合同内容能否设得简单点儿,建议两三张纸就够了,多了怕购车的消费者会产生反感。”许多汽车经销商代表在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谈了自己的看法。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提出对《指引》的总体看法。他认为《指引》的必要内容不能省,详细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得有了问题后双方扯皮。

  有一些汽车经销商对《指引》中要求标注车辆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尽信息提出异议。他们的理由是现实中汽车大多采用预售制,除了有现车之外,都需要预订车辆,新车尚未到店无法确认交付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详尽信息。因此,该条款如何更具可操作性,还得看相关部门的调整。

  据悉,镇江市消协将对收集到的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意见分类汇总,对《指引》中相关条款修改完善后,在全市范围正式推广该《指引》,从而进一步规范全市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提升汽车经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有效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达到促进该市汽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孙方华 陈红生)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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