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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解

省消协炮轰供水行业格式合同 这些是隐形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6-01-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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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对供水这一公共行业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点评,披露了全省13个地市供水企业存在强制收取高水价、超标收取滞纳违约金、转嫁自身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隐形霸王条款。

  条款一:“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点评:表面上赋予了用水人权利,实际上是规避了自己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

  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计费水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供水人有义务周期检定,并承担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导致的用水人损失。但是全省却有11个地市供水企业未主动履行,仅仅规定“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条款二:“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点评:涉嫌强制按最高类别水价收费。

  因施工安装等原因出现不同性质供用水共用一只计费水表的情况,此时供水人应作出区分,按不同的类别进行收费。同时,因消费者在供用水上处于弱势地位,在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最低类别水价收费或者平均水价进行收费。但徐州、苏州、盐城、连云港、泰州、宿迁等6地供水企业却规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条款三:“因XX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根据用水人上XX个月内最高用水量估计本期用水量。如用水人XX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收水费。”

  点评: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条款,加重了用水人的负担。应取平均值或上年同期值,且供水人都有义务退还多收的水费。

  江苏省8地市规定,因各种原因无法抄验水表时,按照周期内最高用水量进行估算,无锡甚至规定,“因用水人自身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按水表的额定流量(最高流量)结算本期水量水费”。并且,合同中还规定,“如果用水人一段时间内无法排除抄表障碍,供水人不退还多收水费”。

  条款四:“用水人保证水表、表井(箱)等完好。”

  点评:这是供水人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保管维护的责任。

  生活实际中,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大部分位于公共区域,其保全、检修等主要责任应由供水人承担,而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用水人只负有协助义务。但5个地市的供水企业却将主要责任转嫁给用水人,单方要求其“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加重用水人的负担。

  条款五:“用水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数额5‰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点评:该标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至5-25倍,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2004年修改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取消5‰的滞纳金缴纳比例,改由供水企业未与用水人具体协商,或参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江苏12个地市都存在滞纳金缴纳过高的问题,其中南京、无锡等9地规定逾期滞纳金比例为5‰,超标25倍;常州、宿迁、镇江等3地规定为1‰-2‰不等。

  条款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政府行为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借口不当。

  江苏省有8地供电企业将政府行为等纳入免责事项。其中,徐州将第三方也归入免责事项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停水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政府行为或者是第三方原因造成停水时,供水人不得免责,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向造成实际损失的第三方追偿。(许晨晴)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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