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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解

猪肉脯质保期内霉变消费者食用后腹泻
江苏消费网 (2009-08-14)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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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因食用保质期内猪肉脯导致腹泻引发的投诉,经消协调解,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

    7月27日,消费者杨某来到淮阴区消协,反映其在区内某食品店花费11.5元,购买了一袋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并食用后,25日凌晨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去医院治疗花费百余元,直至7月27日才治愈。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从该食品外包装看,该猪肉脯的生产日期是今年4月,保质期6个月,确如消费者所说,该食品并未超出保质期,包装袋上标注着“质量安全”字样。从袋内未食用完的猪肉脯看,霉变状况明显存在,经营者对此也认可。

    查清事实后,消协人员向经营者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诉经营者:消费者在购买不洁食品利益受损后,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原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消协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赔了杨某的购物款,并支付了10倍赔偿金115元,另外承担了杨某的治疗费用以及因腹泻治疗所致的误工费用。杨某连同退货款在内一共获赔人民币400元。经营者同时表示,将该品牌食品全部作下架处理。(谢红  张睿)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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