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马先生在一家电器门市部购买了一款某品牌电冰箱,今年3月马先生发现冰箱不制冷,经该品牌售后服务部上门检查,确定系压缩机故障,送修理部,4月份,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告知马先生该产品已停产没有同一型号的压缩机可换,只能换其它牌子的压缩机,并且费用自付,马先生多次找销售商、售后服务,但对方相互推诿没有实质性进展。
5月12日,马先生投诉到海门市消协。海门消协认真核实情况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者要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虽然该型号冰箱已停产,但厂方仍负有提供配件的法定义务,特约维修和厂方没有理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更没有理由在保修期内收取费用,在海门消协的调解下,很快解决了修理费用,取得圆满的结果。 ( 朱慧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