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1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辖区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法处罚的第一个案件。
1月2日,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宣传自己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为了增强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制作了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以此对客户进行大肆宣传,借以增强商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问题,自行摘掉了悬挂的牌匾,并在其住所张贴声明澄清事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案件处理中,该局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引导。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