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松龄)9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外公布《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无序投放、消费者无序停放、押金缺少监管、集中停放区车位不足、消费者侵占藏匿、破坏车辆等问题开出药方,要求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区主管部门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企业要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企业要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消费者资金。《指导意见》提出,要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同时指出,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