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入夏以来,冰雹突袭北京等地,许多私家车车身被砸成“麻脸”,也造成了其他各种损害,此类保险纠纷增多。冰雹砸车造成的损失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赔付,理赔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
郭先生诉称,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2万元。保险期间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2015年夏天某日,因天气突变,冰雹的突降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保险事故发生后,郭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进行了查勘定损。郭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9043元。方正评估公司对郭先生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确定车辆损失为49043元。修理完毕后郭先生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拒绝足额赔付。郭先生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49043元以及鉴定费6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郭先生修车的费用是更换飞轮、离合器产生的,属于质量问题,应由汽车厂家理赔,而不应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果,认为车辆配件的更换及配件的价格依据不足。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第一,损失是否在保险范围内以及损失数额的确定;第二,郭先生是否可以主张鉴定费。
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冰雹、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所以,此案中,冰雹导致郭先生车辆的飞轮、离合器出现问题,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车辆损失过高,由于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郭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49043元。
原告郭先生主张的鉴定费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该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
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车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车损均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需要提醒的是,被冰雹砸到的车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险种进行理赔。若整辆车受损,只要投保了车损险即附加不计免赔即可获得相应赔付;如果冰雹仅造成玻璃破碎损坏,而车身没有任何破损,则需要车主通过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才能获赔。
法官提示,车辆遭遇自然灾害时,可先用手机拍照,并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超过48小时报案,手续会更繁琐;车主须将理赔资料寄往保险公司,由理赔员核对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