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尹训银
“每人少则交几千元多则交几万元办的美容预付卡,没想到被强行转让,更没想到,新老板跑路了。”近日,家住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些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他们的遭遇。不少消费者在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办事处(以下简称永琪山东办事处)办了美容美发充值卡,结果充值卡后被永琪山东办事处强行转给了纤尊美容美发店。可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刚转来没多久,纤尊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就携带了几百人的几百万元的充值卡钱跑路了。如何追责挽回损失,成了不少消费者面临的难题。
美容店关门跑路
据烟台市消费者张先生介绍,永琪山东办事处多年前就在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经营一家美容美发连锁店,经营模式就是以各种营销手段劝消费者现金充值办理预付卡成为会员。因为处于繁华商业区,所以客流量很大,办理会员卡的人络绎不绝。
张先生说,从2014年初到现在,他一共在永琪山东办事处办了3000元的充值卡。但今年年初永琪美容美发店在没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把所有会员转让给纤尊美容美发店,随后纤尊美容美发店就要求原来永琪的会员充值大量现金把原永琪山东办事处的会员卡转为纤尊会员卡。由于条件优惠,有很多消费者经不起诱惑就办了新卡。可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6月14日,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纤尊美容美发店突然关门,老板跑路。
记者从该店铺房东处获悉,店面实际只租到了今年6月初。张先生称,商家明知道房租到期,却不告知消费者,反而玩弄花样,骗取更多的顾客办卡,应该属于诈骗。据他了解,美容美发店短期内就诱惑几百人办了几百万元的充值卡。
遭遇连环转
让不少消费者不解的是,永琪山东办事处声称是全国连锁企业,且从2011年在烟台开业,为何强行把会员卡转给纤尊美容美发店?另一位消费者张女士对记者表示,据她了解,永琪山东办事处今年3月私下里将她的会员资格转让给了纤尊美容美发店。今年5月底,纤尊美容美发店又将自己的会员再次转让,这一次转让给了个体经营户孙举杰。“店铺老板说,孙举杰因不按时缴纳房租费才被房东强行封店,目前孙举杰还能找到,但是却声称,会员卡的钱在纤尊美容美发店的老板那里。”
预付卡的一连串转让让张女士摸不着头脑,向谁要回损失也成了难题。张女士说,她一共在永琪山东办事处办了两张卡,是钻石级金卡会员,一张卡的余额还有25418元,另一张卡余额近4万元加起来有6.4万多元。张女士无奈地说,自从知道纤尊美容美发店老板关店跑路后,自己再也没有睡个安稳觉,钱就这样白白地被人骗走了,自己根本无法向家人交代。
6月22日,永琪山东办事处一位姓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纤尊美容美发店和永琪山东办事处没有任何关系。随后这位黄姓负责人又说纤尊美容美发店的老板没有跑路,只是暂时停业,过段时间还会在烟台另选地方重新开业,到时所有会员卡还都能继续使用。当记者问既然没有跑路为什么一直联系不上时,这位黄姓负责人说具体情况不好说。
应尽早诉诸法律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如果本案提到的加盟店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如果上海永琪公司只是收了这家美发店的加盟费,并且加盟合同里双方约定的是分店独立运营,上海永琪公司只是对分店进行运营培训,那就得由分店承担责任。消费者碰到“跑路门”时,应尽早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财产保全。
谢凯凯表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首先,有关部门应该严格限制可以采取预付费式消费卡的商家范围并进行备案登记;其次,要求采取预付费式消费卡的商家必须签订制式合同,不得对消费卡设定任何的限制性使用内容等。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有关预付式消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投诉。如经营者确系携款逃跑,消费者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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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法可依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人,应该为此事负责。
王云鹏说,《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王云鹏说,《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