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网购维权住所地法院起诉可减轻成本
江苏消费网 (2016-04-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获悉,网络消费维权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问题,为消费者所普遍关注。沈阳中院法官表示,现在网购消费者维权时完全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所在法院提出起诉。

  沈阳中院认为,2015年度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电视购物或者网络购物类维权案件增加;传统商品质量维权类案件减少,商品标识不合格或有瑕疵类维权案件大幅增加;从预包装商品类维权向初级农产品及散装食品类维权发展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所发生的网购维权难主要表现就是经营者身在外地,许多购买一些小件商品的消费者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与本不想解决问题的经营者费口舌。就算是购买大件商品的消费者,对远赴外地去维权也感到棘手。正是网购消费者在维权时所表现出的畏难情绪,令心存不良的网络经营者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沈阳中院法官告诉记者,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沈阳中院法官表示,依据该司法解释之规定,消费者维权时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提出起诉。如此,可以有效地解决网络购物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售假者的诉讼成本,间接起到了遏制售假行为发生的作用。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