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燕桃 本报记者 黄劼
当前许多商场为了吸引顾客,一般都在商场里开设一些儿童娱乐设施,许多带孩子来购物的家长,为了购物方便,也愿意让孩子在儿童娱乐区内玩耍。然而有时来这里玩耍的孩子多了,难免在无意中相互磕碰或发生意外,一旦孩子发生磕碰或受伤产生纠纷,那么如何分清责任解决纠纷呢?
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被娱乐设施夹骨折的民事案件。案件中,不满3岁的孩子楠楠右腿被旋转轮盘夹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娱乐区经营者及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7.7万元给小楠一家。
案件回放
超市娱乐设施致娃骨折
2014年9月18日晚上8时左右,楠楠的父母在从化区一间超市内的儿童娱乐中心门前,花15元购买了一张门票,让楠楠独自进入娱乐区内玩耍。在玩转动轮盘时,楠楠脚掌嵌入轮盘与地面的空隙,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听到楠楠的哭叫声后,赶紧前去将其被轮盘夹住的腿抽出。随后楠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3天,之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娱乐区经营者黄某承认是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监护不到位,表示他对一切事情负全责,并要求不要报警。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楠楠父母将超市及娱乐区经营者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父母是否监护失职
楠楠的父母认为,小孩在工作人员的监护之下进入儿童娱乐中心玩耍。由于儿童娱乐中心的设备落后和设计缺陷以及工作人员监护疏忽,导致小孩被轮盘夹断右小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成长,对其以后的个人生活和择偶都有影响。超市作为商场经营者,对娱乐区经营者黄某的经营负有监管义务,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楠楠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和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16.6万余元。
娱乐区经营者黄某辩称,楠楠在儿童娱乐中心受伤是事实。但楠楠的监护人将楠楠放到游乐场即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黄某还提供了三张照片(入场提示、免责声明),免责声明第四点载明:“5岁以下孩童必须有成人(监护人)陪同入场,本游乐场只提供游乐场所设备,不具备独立看管孩童之能力和不承担相应看管责任。”而超市经营者则认为,超市与黄某是租赁关系,楠楠请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娱乐区及超市担全责
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儿童娱乐区位于超市内,实际经营者是黄某,但没有办独立的营业执照。黄某提供的证据,拟证明在事故前,儿童娱乐区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认为楠楠的监护人未入内陪同,未尽监护责任。经询问,楠楠的父母表示,由于大人进入游乐园内需要另行支付5元,因此当天父母均未购票入内,仅在园外观看。而黄某则表示,5岁以下孩童的监护人入内无需购票,但如果无监护人陪同入内,仍然会让5岁以下孩童单独入内游玩。
法院审理认为,该儿童娱乐区是专门提供给1-6岁的小孩玩乐的封闭性场所,经营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向进园游玩的小孩提供安全保障,由于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孩子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是儿童娱乐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楠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虽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部分场地租赁给黄某经营儿童娱乐区,但该娱乐区未办理单独的营业执照,仍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超市对外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楠楠请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认为楠楠的父母没有尽监护责任,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楠楠的父母未进园陪同不代表未尽监护义务,且楠楠是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因设施问题而受伤的,而非楠楠父母监护不力致楠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超市与黄某应对楠楠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楠楠的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由于黄某已支付8800元,应予扣减,娱乐区经营者黄某及超市仍应赔偿7.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