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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开发商捆绑车位卖房子合法吗
江苏消费网 (2016-02-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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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洪敬谱

  ●新闻背景

  买房必须先买车位?

  “想买房,必须和车位一起买,不买车位就不能买房,开发商这样的捆绑销售合理吗?”近日,合肥市的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他看上了合肥市万科森林公园项目的一套新房,由于认购火爆,开发商不仅推迟放盘,还制定了绑定车位卖房的规定,即必须买车位才有买房资格,车位价格为十多万不等。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12月12日,合肥万科森林公园的御庭项目开始认购,自己交了2万元的认购金,之后售楼部的工作人员通知他必须认购车位,才有资格买房。不过,车位数量大于拟推出的房源数量,也就是说,购房人即便买到了车位也可能买不到房。

  为了可以优先买房,张先生通宵排队认购车位。当天夜里天气寒冷,认购车位的购房人排了几百米长的队伍,张先生排了18个小时的队后,终于抢到了车位,并交了2万元认购金,以为自己可以安心买房了。没想到,售楼处工作人员又称要参加“升级意向登记”,领号摇号,轮到张先生房子已经没有了。

  张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开发商这种买房必须买车位的做法涉嫌捆绑销售,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合肥政务区、滨湖新区、庐阳区均有楼盘采取绑定车位销售住宅的做法。比如庐阳区某盘宣称“买车位优先选房”;滨湖区某楼盘之前的房源和车位是分开销售,而最近也提出车位与房源绑定销售;政务区某楼盘也是将车位与房源绑定销售,而且价格不低,达到20万元一个,更有报料者称该楼盘车位最高售价已达30多万元一个。法律界人士对于开发商这样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有很大争议。

  法律圆桌

  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交易

  ●安徽省律协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爱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从以上法律法规来看,开发商“买房必先买车位”的规定显然是捆绑销售,构成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强迫交易的霸王条款。

  市场交易在有可替代产品的情形下,就不能认为是强制交易搭售行为。但如果购房人有一定选择余地,但余地不大,或者说可选择的替代商品品质不如这个产品,而开发商利用商品稀缺性的优势地位,比如地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开发商的供给品质远远不如他,因此他所提供的商品具有相对稀缺性。在相对稀缺性的情形下,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强制购房人服从他的不公平交易,这就构成滥用优势地位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个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车位与房屋应分开卖

  ●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 凌斌

  既然开发商可以绑定车位卖住房,那么学校为什么不能绑定试卷卖铅笔?鞋店为什么不能绑定皮鞋卖袜子?饭店为什么不能绑定菜单卖碗筷?百货大楼为什么不能绑定冰箱卖彩电?

  一直以来,很多小区车位不好卖是现实,如果与房源绑定一并出售,对于开发商来说,可以实现资产变现,加快资金回笼。而部分开发商高价叫卖车位,则是变相涨价。开发商选择将车位与房源绑定销售,可以一定程度提高房源售价,也加快了对车位的变现。

  但是车位与房屋是两个独立商品,应该分开交易,开发商此举涉嫌强迫交易。车位与商品房捆绑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无关强迫交易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顾大松

  虽然开发商此举有回笼资金的目的,但房地产买卖是市场化自由行为,如果车位纳入开发商的建设成本,那么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他就有权决定车位的销售方式。买房人对此有意见,可以选择购买其他楼盘。

  共用车位不能卖

  ●淮北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 李宏

  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合同中已就房屋买卖与地下车位捆绑销售做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双方都应遵守;如果合同没有此约定,开发商则无权要求其购买地下车位,购房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事。购房者还未签署购房合同,且在买房前并不知晓必须买车位一事,购房者可以拒绝购买,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如果是规划内地下车位或一楼专用车位就可以进行销售,如果是在共用区域内的车位就不可进行销售,更别说捆绑销售了。

  无理但不违法

  ●合肥市工商局消保局长 蒋玉林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是房产是特殊商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此条的规定是针对除房产以外的商品。

  另外,《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搭售商品的规定也不包括房产。所以说像万科这样购房必须买车位的做法虽然没有道理,但并不违法。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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