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肖伟 记者洪敬谱)近年来,商家推出各种家电延保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时常发生争议。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理性选择延保服务,避开延保服务陷阱,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延保服务作为一项提升企业服务质量的增值业务,应当以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而存在,如果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等情况出现,延保服务合同也无法继续实现其合同目的,应当一并予以退款。
二、消费者须明确延保服务的提供者,区分普通三包与延保服务的概念。延保服务不等于延长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在商家提供的延保服务条款中,往往会约定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内,出现的相应故障由厂家售后提供维修服务,除此之外的故障才由延保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所以,消费者购买的家电出现性能故障时,可先询问厂家该故障是否仍在国家规定的三包范围内,如确定已超出三包范围而尚在延保服务期限内的,应及时反馈给延保服务提供者,避免厂家售后和延保服务提供者之间互相推诿。
三、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等商品时,如果确实需要购买相应的延保服务,应了解清楚相关的延保服务点、延保期限、延保范围、故障责任界定、退保条件等详细信息,并务必与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消费者应正确使用家电,避免人为原因损坏。目前,商场提供的普通家电延保服务条款基本上都规定只能延保在正常使用或者自然磨损的情况下引起的性能故障。如果发现家电有问题,消费者一定不要自己随便拆装机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并不是所有家电都需要延保,比如某些小家电和数码播放器等产品价格较低,性能、款式更新频繁,额外进行延保意义不大。
五、消费者要保留好延保服务合同等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在延保期内出现消费纠纷,要及时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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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服务存瑕疵 商家承担上门费
2015年1月,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于2011年10月在该市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同时花费99元购买了商场提供的一项名为“贴心保”的延保服务。当时商场工作人员说,其在国家三包期限结束之后仍可享受一年期限的保修服务。今年1月,该消费者的电视机出现了性能故障,便要求该品牌电视机售后进行保修。售后上门维修时,告知消费者因为该电视机已超过3年的主要部件保修期,故需收取上门维修费用共230元。消费者认为,虽然自己购买的电视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但按照购买时与商场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条款,其可以享受延保一年的服务。于是在向售后交付了维修费用后,该消费者便向商场提出退回延保服务费。
芜湖市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时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发现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条款确为一年延保期限,该服务年限条款具体表述为“自厂家整机保修期结束后开始生效至所选择的延保年限届满后结束”,即消费者在2011年10月购买电视机后,延保期限从2012年10月厂家整机保修期结束时开始,且该服务只涵盖第二年的非主要零部件的性能故障。
据此,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在今年1月出现性能故障,确实已经超过了延保服务中所约定的延保期限,故维修费用应当由消费者承担。然而,芜湖市消协人员同时发现,此延保服务项目包含有“普通延保”“只换不修”等项目,每种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由消费者所交付的金额可确定,其当时购买的应该是“普通延保”,但是在合同上却并未勾选何种项目,故应当是经营者服务不完善所致。最终,经过调解,经营者表示在具体实施延保服务中确实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对相应的条款产生误解,因此愿意为其承担售后服务的上门费用20元。 (洪敬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