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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马航事件索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江苏消费网 (2014-04-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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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迄今已逾一个月,虽然搜索仍在进行,但我国受害者家属索赔问题已提上日程。4月10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专项研讨会,就马航事件索赔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和马来西亚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马航事件的赔偿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同时也可适用我国相关法律。
  与会专家认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我国受害者家属可以在马来西亚起诉,起诉法院可选择马航住所地吉隆坡或者乘客购票所在地的法院;也可在国内起诉,可选择作为目的地的北京,以及向马航在华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
  与会专家还表示,马航事件涉及的是国际航班,因此不适用国内航班赔偿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40万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武延平告诉记者,《蒙特利尔公约》对赔偿额的规定是阶梯式的,第一级阶梯即是目前广为流传的“特别提款权”,这是无责任的赔偿,也即是说,即使未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马航不是航班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但作为承运人马航同样要承担这笔“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目前大致折合人民币108万元左右;第二阶梯就是在未来确认航班事故原因与责任分配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并无上限,按照国际惯例,根据相关受害人死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
  除了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外,中国乘客也可依据国内法律起诉马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徐海燕表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张严方副教授表示,乘客与马航之间无疑也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从乘客购买机票之时起,即和马航签订了运输合同,马航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的送到目的地,但马航没有做到,因此首先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飞机坠毁造成全部乘客遇难,侵犯了乘客的生命安全权,因此马航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具体适用哪些法律,则应依据对受害者家属最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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