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欧先生的投诉,称其花费800余元在新北区某超市内购买了一台智能台灯,收货后发现该智能台灯操作系统已登录了他人的账号,经家人查询,登录的账号为超市导购员的账号。欧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样机,认定超市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新北消协求助,要求超市换货并赔偿。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龙虎塘分会立即调取了消费者通过微信提供的购买凭证、台灯操作系统登录照片,认定消费者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入该智能台灯,购买凭证也未注明为样机。之后联系该超市,工作人员承认该消费者购买的是新台灯,但配送人员由于疏忽将原先换下的样品配送给了消费者,不存在主观故意。经过消协人员的耐心细致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超市同意更换一台新的智能台灯,并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典型案例。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对产品的性能、等级、生产日期、售后服务、退换条件等内容进行充分告知,不得刻意隐瞒对消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如果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本案中,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尽管不能证明超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过错,未能尽到告知义务,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对于欧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新北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收货前要仔细验货,查看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开封后,要查看机身螺丝是否完整、是否有划痕、厂家标识是否完好等,小心当了“冤大头”。同时告诫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应当遵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示商品属性,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内部管理,避免此类乌龙事件再发生。(王惠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