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朱先生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一家黄牛牛肉汤店就餐,购买了两斤牛肉,商家收了两百元,付款后,朱先生抬头看到店里牛肉标价为80元/斤,朱先生认为商家涉嫌价格欺诈,多次沟通无果后,朱先生向新北消协求助。
接到投诉后,新北区西夏墅分会“小工匠党员服务队”介入调查。经查,朱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商家解释:“物价上涨,牛肉价格也随之上涨,现在的牛肉价格确实为100元/斤,店里张贴的价格没有及时更换才导致消费者误解。本次纯属工作疏漏,并非恶意欺骗,可以按照错收价款退赔制度进行赔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商家、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的标示价与结算价不一致,且标示价低于结算价,商家存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嫌疑,但鉴于此类事件在本商家只发生一例,且商家及时更正,事后也同意按照错收价款退赔制度进行补偿,尚不能证明商家存在主观故意性,不足以定性为价格欺诈。后经消协工作人员明法析理地分析、开导,商家方认识到了多收价款的严重性,立即修改了店里牛肉的标价,同时朱先生在清楚明白了一般过错与价格欺诈的本质区别后,同意接受商家提议的退赔补偿。最终,商家致歉之外退还朱先生损失40元,朱先生表示满意。
近年来,商家多收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多为促销价与结算价不一。那么如何认定商家方多收款的行为是工作失误还是价格欺诈?这就要看商家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有意疏于管理。因为能够仔细核对小票,发现收款错误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商家方管理懈怠将会增加可观的不正当利润。如果商家经营者多次出现此类“工作失误”,那么,就可以理解为通过标价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二)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商家做生意,言与行要保持一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轻则伤口碑,重则受重罚。新北消协在此告诫商家,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明码实价,遇到促销活动或价格浮动要及时同步标牌价和结算价,做到公开、公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做个“有心人”,在金额结算时,一定要核对购物小票以防错账。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应留存促销打折的证据,并保留好购物小票,与商家沟通处理,或者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以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陆渺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