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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过期早餐奶 新消法助其获500元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4-03-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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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先生在超市给口渴的儿子买了一盒早餐奶,孩子喝了几口感觉有点涩口。先生试了一口觉得味道不对,仔细查看后,发现这盒早餐奶已过期近一个月。

 

先生立即带上这盒奶与购物小票去超市理论,向超市提出超市方需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身体并赔偿1000元的要求。超市值班经理不同意,表示可以给先生50元的赔偿并赠送一箱奶。双方分歧大,无法达成和解。于是,先生找到了泰州工商局“郑美琴维权工作室”进行投诉。

 

接诉后,郑美琴查看了消费者带过来的小票和早餐奶,确认投诉事实成立。随后,郑美琴通知该超市负责人来工作室调解。郑美琴告诉超市负责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肯定是不对而且违法的,应该向消费者道歉并且赔偿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商家要承担十倍的赔偿,该早餐奶的价格是1.5元,也就是超市要赔偿15元,但参照今年3·15刚刚施行的新《消法》中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消费者可要求超市赔偿500元的损失。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当场向消费者道歉并赔款了500元。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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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吉萍 李长江)

编辑:刘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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