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给自己买了辆车,开着开着却发现这是一辆事故车。于是,这位车主开启了他的“漫漫维权路”,历时三年多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
如今,这事儿终于尘埃落定,他胜利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特斯拉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特斯拉公司欺诈销售成立,被判退一赔三。这也是特斯拉公司在国内首例“退一赔三”案中败诉。
3月28日,特斯拉“退一赔三”案的当事人韩先生在微博平台透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驳回特斯拉的再审申请,认定特斯拉欺诈销售成立。
官方渠道购买二手车后,发现为事故车
韩潮与特斯拉公司的纠纷始于2019年。当年5月31日,他在特斯拉官网购买了一辆特斯拉官方认证二手车,车价为379700元,型号为ModelS,P85轿车,购买时看到官方网站承诺信息“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无水泡火烧,200多项全车检测,车况良好”等信息,在和特斯拉销售顾问汪某沟通过程中,也再次和对方确认该车的车况信息,得到汪某同样的答复。
2019年8月24日晚,韩潮驾驶这辆特斯拉二手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车机瞬间瘫痪,屏幕跳出五个故障码,提示“车辆无法重新启动”“车辆正在关闭”等。
据韩潮陈述,当时车辆的刹车、电门完全瘫痪,“我靠着些许余速把车溜停到应急车道并拨打特斯拉救援电话,凌晨车辆被拖至特斯拉服务中心。”
车辆经过一周检修,特斯拉公司答复说车辆的大保险、伞阀等零件损坏,需要更换,并告知韩潮,老款车就这样,不必大惊小怪,特斯拉服务中心同时还提供给他一台代步车使用。但韩潮认为车辆出现这样的故障会直接威胁生命安全,遂提出退换车辆请求,被特斯拉公司拒绝。
之后,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特斯拉公司仍不同意退换车辆。于是韩潮个人委托本地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全车检测,并发现车辆后侧围板存在切割焊接痕迹,属于事故车。
鉴定报告到手之后,韩潮继续要求特斯拉公司退换车辆,但再次被特斯拉公司拒绝。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样调解无果。随后韩潮启动司法程序,将特斯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维权三年,终获胜利
2020年3月,北京大兴法院正式立案,同年12月,法院裁定特斯拉存在销售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2021年9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特斯拉上诉,维持原判。
但特斯拉方面又提出了再审申请。
2023年3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特斯拉公司在向韩先生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在韩先生明确询问测评记录及有无事故车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导致韩先生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车辆。故原审法庭认定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特斯拉公司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特斯拉公司的再审申请。
随着法院裁定驳回特斯拉公司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此案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退一赔三。
历时三年,韩先生也表示:“正义虽晚,绝不缺席!”
科普多一点
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是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对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了将新能源车纳入新版汽车“三包”范围。
新版汽车“三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
1、七日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可退换车辆
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详见 国家标准GB/T 29632)。
2、降低了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向销售者支付的补偿费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补偿系数(补偿系数由原来≤0.8%降为≤ 0.5%),以20万元车辆使用一万公里为例,补偿费由原来1.6万元降低到1万元,减少了37.5%。
3、明确了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
发生三包退换车后,销售者需赔偿消费者因退换车产生的:车辆登记费、扣除折旧后的加装和装潢费用、销售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4、动力蓄电池在三包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应当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供消费者在选购电动汽车时参考
以往电动汽车续航缩短,厂家更换电池的标准是什么,消费者往往不得而知,不同厂家不同车型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为此,新法规规定,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这就意味着,在三包规定期限内,如果动力电池容量自然衰减超过限值,厂家需负责更换。
5、降低退换车条件
由原规定中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过5次可退换车,分别降低为4次和30日。
6、明确禁止“强制保养”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保养、维护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但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车辆保养、维护,如因保养、维护不当造成的三包期内车辆故障,不属于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二、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
1、将电动汽车专用部件纳入退换车条款
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的,可免费退换车。
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换车。
2、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目前皮卡车已逐步从货运功能转向家用载客为主、货运为辅,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一批文件,取消对皮卡车迚入城区的限制。为此,本次修改将家用皮卡车纳入汽车三包范围。
3、将污染控制装置纳入实施三包的主要零部件范围
颗粒捕集器、催化转化器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换车。
三、 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1、强化生产者的质量主体责任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本规定提现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2、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由原来三包规定处罚上限3万元提高到可处罚50万元。
3、鼓励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的汽车三包责任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成都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半月沙龙、红星新闻、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