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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心消费创建有了地方标准
江苏消费网 (2019-10-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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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记者王照重)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日照市召开了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推进会。会议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工作的意见》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第1部分:通则》地方性标准两个创建重要文件,这标志着山东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开始进入标准化实施阶段。

  记者了解到,该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条件、创建要求、动态管理等基本条件。其中,参加创建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没有准入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关准入许可;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应的产业政策;有具体的主营业务且正常开展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发生群体投诉事件,经查实属于自身责任;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

  据介绍,对于创建成功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舆论监测、投诉举报分析、开展消费体验、组织评估等方式,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跟踪检查。对于在创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严重不合格,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出现违反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承诺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停业或自动放弃创建资格等情形之一的,应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撤销“放心消费创建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记。

  会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健表示,希望通过这次会议交流能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活动打下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改善全省消费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迈出坚定的一步。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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