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法宣 记者 韩秋)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4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5年来扬州地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报告,以及2018年知识 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与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3至2018年,扬州两级法院审结的784件涉本地中小企业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为407件,占比51.9%;商标权纠纷案件181件,占比23.1%;专利权纠纷案件 数量151件,占比19.3%;还有其他各类案件45件,占比5.7%。可见近年来,扬州本地中小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大类”纠纷上,占案件总量的比例 合计达94.3%,且其中绝大部分为侵权纠纷。
2018年,扬州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5件,比2017年增长近一倍,其中一审案件24件,包括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1件、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23件。依法保护了“茅台”“小米”“阿迪达斯”“耐克 ”“施华洛世奇”等一批国内国际享有盛名的品牌。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曹某、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被告人陈某、徐某、黄某、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成为媒体记者关注的重点。
附上述两典型案例
1、 被告人曹某、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从他人处购进标有“施华洛世奇”相关商标的项链、手链、耳钉等商品,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曹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0 万余元。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曹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标有 “施华洛世奇”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51800件,包括手拎袋、包装盒、绒布袋、擦银布、说明书、吊牌,销售金额为69000余元。被 告人曹某在其租住地,将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的项链、手链、耳钉饰品以及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的包装物组合后,通过阿里巴巴店铺“上海芙奇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姜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85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 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陈某、徐某、黄某、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未经授权,通过采取提供样品定制的方式,让被告人王某为其生产印有伪造的“阿迪达斯”和“耐克”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袋半成品,再送至被告人 黄某处继续加工。被告人王某生产的纸袋半成品印有伪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84万余件,王某收取陈某加工费13万余元;黄某生产纸袋155万余只,纸袋上印有伪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247万余件,黄某 收取陈某加工费39万余元。此后陈某让其妻子徐某利用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犯二大小姐”等网店将上述印有伪造的“阿迪达斯”和“耐克”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袋142万余只销售至江苏省宝应县等地, 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7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徐某、黄某、王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属共同犯 罪,其中陈某、黄某、王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陈某、黄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40万元的罚金,判 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