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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 干扰公交驾驶员将受罚
江苏消费网 (2019-04-09)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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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 干扰公交驾驶员将受罚

  □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 黄楠 实习生 李梦苇

  鼓励公共自行车企业为用户买保险;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员有明确罚则;搭建数据平台对网约车驾驶人进行监管……

  紫金山记者从市交通局获悉,《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人、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作出了相应规范。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资质的驾驶人派单

  网约车、共享单车作为新业态发展迅猛,给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出行安全带来隐患,民众反映强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职责。

  此外,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鼓励公共自行车企业为用户买保险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谩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条例》给出明确罚则

  近来,因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人导致的驾驶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各界呼吁要加强管理。《条例》分别对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作出管理规定。对乘客主要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是针对乘客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罚则;

  二是鼓励乘客参与保障公交车行车安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此外,第十八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搭建数据平台实施统一监管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搭建了部级网约车数据交换平台,该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协议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对全国网约车行业数据的接入汇聚。同时,根据行业管理的属地化需求,《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这有助于满足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监管需求,实现对网约车的有效监管。南京也建立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对各运营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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