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桑雪骐
日前,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已经实施两个多月,但是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仍然是需要各界思考的重要问题,对于电商行为的规制不仅要包容审慎,还应该具有前瞻性。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确立了电子商务的监管目的、监管方式、监管原则,对保障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认定、零星小额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2018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规模增长的同时,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加快,新动能加速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业态模式创新,质量模式提升,农村和跨境电商迅猛发展。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处长宋敏青表示,下一步应以《电子商务法》实施为契机,构建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健全制度体系、开启数字商务新实践,推动融合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在商务领域的应用;创新举措加速电子商务普惠发展。据介绍,今年商务部将继续在工业品下乡、农产品上行上下功夫;继续开拓国际市场,引导电子商务开放发展。
“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和传统商业完全不一样,但我们的立法执法思路有不少还停留在过去传统经济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表示,电子商务市场更倾向于技术、资金、资本市场等要素,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依照传统市场来考量。电子商务作为时代、技术、资金结合形成的一种商业业态、商业模式,对其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包容审慎,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些原则将在陆续出台的细则中加以体现,从而把宏观的思路落实到现实中。”韦犁说。“法律管制和企业经营自主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要不要过度干预具体的做法?”对外经贸大学宁红丽教授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她承担了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格式条款的调研评价以及研究的课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当消费者在平台上点击同意按纽的时候,实际上是接受了内容非常庞杂的交易条件。其中如合同成立时间条款往往以发货时间为准;会员自动延期扣费的条款;限制管辖地和只提供所谓仲裁争议解决方案的条款等,还有一些平台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了自己作为平台对商品服务者的审查责任,包括加重条款相对人所谓的违约赔偿范围的做法。”目前需要讨论的是,这些条款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第32条关于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关于公平的标准。“这到底是抽象的程序公平,还是实质性公平标准,如果是实质性公平标准,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具体的标准认定?”宁红丽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不过宁红丽还是认为,要尽量尊重商业实践的发展,尽可能少地干预所谓的显失公平或者以其他理由随意地宣布条款不公平等可能是有失深入思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