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发布2017年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徐琪琪记者洪敬谱)2017年,安徽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突出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3月13日上午,安徽省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2017年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电视机机顶盒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当事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办理有线电视销户业务过程中,对由其无偿提供电视机顶盒且在网使用未到约定期限的用户,向用户收取机顶盒违约金时,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而是通过口头通知或附加协议格式条款形式,要求使用高清壁挂基本机顶盒用户一律交纳150元/台的违约金,使用高清互动机顶盒用户一律交纳300元/台的违约金。在实际收取过程中,对部分用户给予降低标准收取,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用户未收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249.44元,并罚款84997.76元的行政处罚。
汽车经营公司销售公里数不实二手车案
当事人安徽麦卡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一辆行驶里程为五万多公里的二手奥迪A6轿车,保养时发现在其购车半年多前,该车行使里程已达八万多公里,经查,涉事车辆在消费者购买前已有三个“车主”,当事人系第三位“车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17年3月,当事人芜湖弘千商贸有限公司租用芜湖市步行街金鼎大厦金瑞阁1002室,招集老年人发展成会员,邀请保健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定期宣传保健知识和健康知识讲座,现场派送鸡蛋、保健鞋等礼品,并用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军转民科研成果”、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研究院”印章的申购表、印有“中国爱心助老工程物资申请表”和盖有“中国爱心助老福利组委会——业务专用章”印章的申请表作宣传,劝其会员购买“青娜油”“牛蒡螺旋藻片”等商品。
当事人提供不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院”“中国爱心助老福利组委会”参与该活动的相关证明资料。
当事人租用场地,招集人员发展会员进行虚假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芜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材店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案
当事人蒙城县逍遥中路邵峰建材店于2016年11月25日在其店内与消费者张某某达成定制某品牌原木门及原厂原木套的约定,但实际提供的实木复合材质、PVC杉木复合材质门窗套与约定的原厂原木及实木烤漆材质不符,货值金额64674.8元。
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池州市永健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7年8月25日,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池州市永健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处宣传、推介、销售“康姿百德”床垫和玉磁枕商品,其中玉磁枕的外包装上标注了“调节中枢神经,改善睡眠,益智养颜。”文字内容,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江安集团安装使用商标侵权阀门案
2017年5月19日,工作人员对位于蚌埠市江桥路的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年产300兆瓦铜铟镓硒薄膜电池组件生产线水电系统安装工程”项目部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摆放有未安装的标注“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工”字牌注册商标的阀门75只,经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为商标侵权阀门。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安装使用的侵犯“工”字牌注册商标阀门75只,并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当事人临泉县王辛庄加油站于2016年12月20日、12月25日从成品油送货车上购进车用柴油、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均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据《商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并罚款22020元的行政处罚。
宣城一超市销售假冒种子酒案
2016年12月初,当事人宣州区养贤惠民超市购进规格为460ml×4瓶的70箱种子牌柔和种子酒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别,系侵犯“种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64箱侵权种子牌柔和种子酒商品,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淮南爱一方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7年7月20日,淮南市工商局接举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以淮南爱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雪魔品牌专营店”网络店铺,并在网络店铺中,对“雷捷背光鼠标”商品在网页宣传中使用了“顶级微动开关”表述,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淮南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濉溪县开发区飞达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17年5月,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阜阳市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濉溪县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进行抽样检验。2017年6月8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濉溪县开发区飞达车行销售的安徽省路基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路基亚牌电动车(型号:TDR200ZH,生产日期:2017年3月19日)为不合格商品,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商品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商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