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旅游发展委官网消息,2月8日前,《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该意见稿指出,农家乐不得设置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设备。
原文如下:
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护环境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农家乐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二)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和防盗设施;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第六条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
第七条 能够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供消费者赏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屋、采农家果、干农家活、品农家趣、享农家乐。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九条 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农家乐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农家乐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的声誉;
(六)设置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设备;
(七)擅自使用农家乐等级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实际,将农家乐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统筹推进,加快乡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开展品牌农家乐创建和推介活动,促进农家乐多样性、个性化发展。
第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家乐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和提升服务的提升改造工作措施,对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通过竞争立项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家乐改善环境卫生、住宿条件,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支持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发展农家乐。
第十八条 从事农家乐的经营主体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一十九条 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成都农家乐”专栏进行公共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鼓励农家乐经营者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修订)向本地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农家乐星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帮助开展农家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成立农家乐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贯彻落实《成都市乡村旅游国际化服务规范》等区域性地方标准,引导农家乐经营服务标准化,提升农家乐服务功能和品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乐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家乐宏观协调、统筹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开发指引、服务、协调、劝导、向执法部门提供农家乐违法信息、协助查处等工作,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和规范经营。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培育和扶持工作,指导餐饮娱乐、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等休闲农业业态发展。
第二十五条 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按照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经营内容的监管,对农家乐经营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实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对其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务部门负责对农家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计部门负责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农家乐治安、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食药监部门负责对农家乐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规划、国土、建设、质监、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家乐违反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商、物价、质监、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农家乐经营活动造成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