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 冯松龄)为进一步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用户差异化、个性化需求,在总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验基础上,工信部研究起草的《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自1月2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签订与个人信息保护和防范垃圾信息等内容有关合同。
2013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启动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断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化政策,前期积极协调解决互联互通、码号资源、批发价格等转售企业的发展问题,后期规范治理实名制落实不到位、通讯信息诈骗和垃圾短信严重等突出问题,经过转售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行业组织以及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充分磨合,行业逐渐进入健康发展轨道。
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在促进移动市场竞争和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探索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模式、探索和完善监管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试点达到预期目标,试点任务已经完成,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在此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同时提出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进一步鼓励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加强市场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