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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消保条例出炉 预付式消费有了“紧箍咒”
江苏消费网 (2017-12-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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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报道(记者 顾艳伟)12月25日,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广西消保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预付卡、汽车买卖等消费活动被纳入了新《条例》。

  经营半年方可发行预付卡

  部分商家收取预付款却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降低标准,甚至关门走人事件频发,预付式消费成为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领域之一。

  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售预付费消费卡,并且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

  针对预付卡发行方动辄要求万元以上预付费的情况,新《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除非双方协商约定,否则预付款消费不得设定有效期限。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部分,应当退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二手车资料造假 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部分二手车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新《条例》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检测、核查,并将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广西消委会秘书长陈继辉说,新《条例》的罚则也明确规定,如果二手车销售商隐瞒、谎报核查结果,将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此举将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化解二手车消费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外,新《条例》还在国家三包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情形。

  可选择的收费要事前明示

  不少消费者外出就餐时有过这样的遭遇:餐桌上摆放的零食、一次性纸巾等物品,消费者以为是免费的,使用后却被告知需收费。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已经支付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陈继辉表示,新《条例》比较契合当前消费领域的发展现状,比如,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等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这就意味着,网络经营者不能再隐身经营,消费者和谁在交易也更加直观。

  在保障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方面,新《条例》在《消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此外,新《条例》还规定,捆绑物不得计入净含量,商品不合格赠品可以不退,房屋装修要签订合同,防水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等。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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