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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下月实施 切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
江苏消费网 (2017-07-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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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报道(记者 田珍祥)7月7日上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北京市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八十四条,重点解决三个问题: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治理非法一日游;强化首都文化中心定位,提升旅游文化内涵;按照旅游法要求,完善民宿经营管理。

  明确“一日游”概念 划清合法与非法经营区别

  《条例》按照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并重,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切断非法一日游信息传播链条、服务链条和利益链条的思路,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针对非法一日游的每个主体、每个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同时设“一日游”专节,对突出的违法情形集中作出规定。

  一是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集中列举,震慑非法经营者,提示旅游者,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在第五十三条集中列举了六类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并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按照旅游散客需求特点,强化旅游信息和交通服务供给,疏解旅游客源,挤压非法一日游空间;三是加强核心环节管理,遏制虚假信息传播,阻断非法一日游揽客渠道;四是按照共治理念,强化旅游经营服务单位责任,切断非法经营服务链条;五是加强购物商店、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和景区管理,阻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六是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强化民宿管理顶层制度设计

  近年来,随着自助旅游盛行和互联网的传播,与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结合紧密的民宿成为旅游潮流。本市乡村民宿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农家乐,现发展为民俗旅游户和乡村精品酒店;城镇民宿则起步于2008年的“奥运人家”。

  民宿经营以居民自有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采取了与旅馆业相同的经营方式,即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并按日计价收费。《条例》将规范民宿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在旅游经营一章中设“民宿”专节进行规定。对民宿管理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民宿概念,规定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五十六条),确立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住宿经营的合法性。

  二是明确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市区政府规范引导民宿发展和鼓励支持乡村民宿发展责任(第五十八条)。

  四是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第五十九条)。

  五是在“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为乡村民宿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第十五条)。

  无讲解员证不得在景区提供讲解服务

  在提升旅游文化内涵方面,《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开发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文化演出和精品剧目,鼓励利用北京文化资源优势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进行旅游翻译规范性评估。

  《条例》还规定,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未经景区培训并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景区内为旅游团队提供讲解服务;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文化内涵,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讲解员,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另外,《条例》也规定,导游应当参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链接:

  非法一日游七宗"罪"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黑车、黑社、黑导);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即低价揽客、二次加价和强买强卖);

  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甩团、甩客;

  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财物;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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