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自7月1日起,化妆品新的包装标识将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2017年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这意味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即“两证换一证”。
据记者调查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多数化妆品早已更改包装,市场上常见的化妆品包装上已难见QS标志。据了解,QS标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QS标志的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历经十二载光阴,随着两证合一的颁布,使得“QS”标志退出历史舞台。
此外,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防晒效果标识内容需要调整。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根据相关规定,防晒效果标识内容主要涉及防晒指数、防水性能、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
据了解,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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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效果标识内容
防晒指数(SPF)
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实测SPF值在2~50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水性能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UVA)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UVA防护系数的缩写)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尚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