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苏冰杰 本报记者 耿记安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河南省濮阳县孙先生的投诉称,他从未办理过贷款,但是名下不知何时多了两笔“贷款”,并且逾期未还达10年之久,现在因为“贷款”没还上,导致其退休工资将被扣发。
投诉
莫名被“贷款”不还要扣工资
“活了大半辈子,周围了解我的都知道我是个老实人,从没欠过别人的钱,更别说是欠信用社钱了。我没在那里贷过款,9万元贷款怎么来的?现在因为这个事,竟然要扣发我的退休工资!”2016年12月23日,家住濮阳县庆祖镇的孙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哭诉自己莫名陷入贷款纠纷。
孙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12月1日,他突然接到濮阳县庆祖镇教育组魏会计的通知,魏会计说:“你于2006年在庆祖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庆祖镇农信社)的两笔贷款共计9万元尚未还清,如果再不还清的话,就要扣发退休工资。”
“听说有9万元的贷款未还,我当天下午就去庆祖镇农信社了,但他们拒绝帮我查询贷款事宜。我只好又赶到濮阳县农信社,在那里确实查到我有两笔‘贷款’没还,‘贷款’时间是2006年,一笔4万元,一笔5万元。我没贷过款,怎么会有贷款记录呢?”孙先生感到莫名其妙。
2016年12月5日,满头雾水的孙先生赶到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县支行征信中心打印了自己的征信记录,但《个人信用报告》上并没有任何不良贷款记录。12月6日,孙先生将自己的情况反映给濮阳县农信社。“濮阳县农信社理事长将此事安排给该社的许主任,许主任当时承诺第二天解决问题,但至今我也没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孙先生说,“我就很好奇,2006年‘贷’的款,已经10年了,从来没有人告知我‘贷款’的事情,也没有人通知我还‘贷款’。至今农信社也没向我提供贷款合同让我查验核实,这到底是谁贷的款?”
调查
贷款合同笔迹不一印章有扁形有方形
孙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上没有任何不良贷款记录,濮阳县农信社记载的这两笔贷款从何而来,为什么要孙先生偿还9万元,并且还要从其退休工资中扣取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到庆祖镇农信社信贷员张洪涛。张洪涛表示:“我只负责接待孙先生,他的事情我也不清楚,所有的贷款合同都是农信社的会计负责。”在与该农信社负责记录贷款的林会计沟通时,林会计表示:“孙先生的贷款合同我们不能提供,让他去濮阳县农信社查吧。”
针对孙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拨通了濮阳县农信社许主任的电话。许主任告诉记者:“农信社要改成农商银行,为保证顺利改制,各乡镇没追缴回来的贷款,都由政府出面帮我们追缴。由于孙先生是教师,属于正式职工,又在我们追缴贷款的名单里,所以才将他的名字上报给濮阳县政府,县政府为了帮我们追回贷款,要求庆祖镇教育组从他的工资里扣。”
许主任说:“接到孙先生反映的问题后,我前往庆祖镇农信社进行了调查。经查,确实有孙先生的贷款记录,合同上也都留有孙先生的签名和盖章。合同显示,孙先生于2006年7月17日贷款4万元,随后,于2006年12月20日贷款5万元。这两笔贷款至今未还。”
许主任还告诉记者:“负责孙先生这两笔贷款的信贷员刘某已经去世,没法对质。但孙先生贷款一事没有疑问。庆祖镇农信社不但有这两笔未还贷款的记录,还有2006年之前孙先生的贷款记录。”
随后,记者从许主任处得知,庆祖镇农信社有多笔孙先生的贷款记录,时间自2002年至2005年,贷款金额从3000元至5万元不等,这些贷款目前皆已还清。所有的贷款合同上都有“孙先生”的签名和盖章。许主任告诉记者:“这些贷款合同上的笔迹并不完全一致,印章有的是扁形,有的是方形。未还的4万元和5万元的贷款合同上盖的是扁形章。”
孙先生听到自己不但有两笔未还清的“贷款”,还存在多项“贷款”记录时更诧异了:“我从来没在农信社申请过贷款,更不存在贷款未还一说。我只有一个方形章,并没有扁形章。”
许主任告诉记者:“我们曾经试图通知孙先生偿还这两笔贷款,但都未曾找到他。负责这个事情的信贷员刘某已经去世,没法对质。也正因为如此,一直没让孙先生查看详细的贷款合同。”
针对这两笔贷款争议,当事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在濮阳县农信社进行协商,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说法
强扣工资不合理冒名贷款须担责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几年“被贷款”事件频繁发生。
业内人士分析,首先,出现冒名贷款或者不实贷款的直接原因是相关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贷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没能真正把好信贷投放的第一关;其次,有些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或碍于情面,对违规贷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次,岗位职责不到位是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网点多、人员多的优势,但由于农户贷款面广量大、额小分散,一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金融需求与从业人员不足反差明显,导致贷前调查不到位、不彻底,埋下了冒名贷款的隐患。
河南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表示,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农信社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审查每项贷款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贷款人员表示自己从未贷过款也没盖过章,农信社就有义务去调查此事,出示证据,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而不是置之不理,交由政府强制执行。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勇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6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据此,如果伪造材料、冒名贷款一事属实,濮阳县庆祖镇农信社相关责任人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目前,濮阳县农信社仍然未就9万元“贷款”与孙先生达成一致性处理意见,孙先生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