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的辣椒片,违反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外包装上标示“质量等级:一级”。消费者认为超市涉嫌欺诈,将超市起诉至法院。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超市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今年3月,消费者孙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超市购物,在挑选商品时发现某品牌辣椒片标示有“质量等级:一级”字样,而其他同类产品并未标注一级字样。孙某认为,该产品比其他同类产品优良,因此购买了该产品。此后,孙某查询该产品执行标准GB/T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发现,该执行标准中并未分级。
孙某认为,该产品宣称“产品等级:一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协商无果后,孙某将超市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判令超市退货并赔偿500元。
庭审中,超市辩称,消费者向超市支付货款,超市给付了消费者同等价值的商品,且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满足了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消费者未发生损失,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超市没有欺诈,不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超市购买涉案商品,超市为消费者出具购物小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超市作为涉案商品的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夸大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如存在该行为则属于欺诈。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品在国家标准中并未作出质量等级的区分,但产品标签上却标示有“质量等级:一级”字样,超市对涉案商品上架销售时,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但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消费者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货并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