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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泡水汽车该向谁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16-08-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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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朱静怡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在暴雨导致的汽车泡水受损事件中,不少车主向小区停车场运营方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往往被物业公司以“暴雨为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无需赔偿”为由搪塞过去。车主若没有购买相应的财产损失险,只能自掏腰包承担损失。日前,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召开了“泡水汽车索赔”专题研讨会,明确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和告知义务,则必须承担车主的损失,为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指明了方向。

  汽车遭水淹停车场应尽保管义务

  据保险行业相关人士透露,7月初的一场大雨让江苏1万多辆汽车变成了“泡水汽车”,一家业内知名保险公司暴雨当天接到超过6000辆汽车因水淹问题造成的出险电话。连日暴雨,雨势大、排水不及时固然是原因之一,但也要分清其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

  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福荣表示,汽车泡水的责任主要来源于民事合同,一种是保险合同,另一种是保管合同。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提醒、通知、保管的义务。在下暴雨前,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通知车主将车驶向高处,及时检查小区排水系统,及时设置一些沙袋来挡雨等。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穷尽自己作为保管人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夏福荣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是判断不可抗力的3个重要因素。前不久的暴雨虽然是自然灾害,不容易避免和控制,但是通过天气预报、雷电预警等,人们可以提前知晓,所以并不是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可以此为借口拒赔。“汽车在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被水淹了,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做好防范措施,则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洪扣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车主将车辆停在公共场所被水淹了,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主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熄火后重启保险不能一点都不赔

  连日暴雨后,网络上纷纷传言“如果汽车泡水后点火发动了,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任何损失”。对此,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翟家峰表示,这是对现行车险的一种误读。实际上,这一传言指的是一般情况下车损险都会附加的一条免责条款,即:车辆淹水后二次启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换言之,车辆泡水熄火后,二次发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但是车辆进水造成的其他部分的损坏,保险公司还是会依照原先的合同条款,对除发动机以外的损坏给予理赔。“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购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即俗称的涉水险),减少自己的损失。”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主任汪伟表示,涉水险是一种附加险,在投保了基本险后,车主才可以投保附加险。涉水险的价格一般为车险保费的5%,依照车辆的不同价位,涉水险一般每年几百元左右不等。

  减少损失可选择投保附加险

  针对记者提出的泡水汽车的后续使用问题,江苏省汽车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邱平表示,并不是所有的泡水汽车都会出现问题。进水面积较大的车,经过维修后也可以使用,只是时间久了后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而一些只是底板进水或者进水较少的车,经过正规厂家的严格维修后,可以继续正常使用。他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二手车时,可以同时购买两年延保,有备无患,“主要是保发动机”。

  目前,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以外,还有其他一些针对消费者不同需求的商业车险。比如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者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险、自燃损失险等,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购买。

  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专家的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投保车辆基本险后,可以选择投保合适的附加险,比如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损险、不计免赔率险、涉水险等,为自己的爱车增加一份保障。

编辑:许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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