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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商出台消费领域合同签约指引
江苏消费网 (2016-06-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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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青岛市工商执法人员对一家健身机构发布的《单车房使用须知》进行现场检查。

  ■本报记者 王照重 文/摄

  如何帮助消费者运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好市场交易秩序?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将合同监管关口前移,针对辖区内旅游、住宿、餐饮、购物、交通和文化娱乐等行业出台了《青岛市工商局消费领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提示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提供事前和事后的行政指导。

  经营者应主动披露有关信息

  据了解,日常生活中,部分经营者销售有效期限较长的卡券,而实际上其经营场所的租期却短于卡的有效期限。很可能卡券未到期,经营者却不得不搬离原经营场所,甚至倒闭关门,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风险。

  另外,也有很多经营者采用了连锁经营的方式,一方面自己开设门店,另一方面则授权他人加盟连锁,但由于加盟特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很多加盟店、特许店与总店并无直接的管理关系,对于加盟店、特许店发生的纠纷,总店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经常不在事前明示,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

  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鉴于此,《指引》建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采用醒目字体明示该经营场所租赁期限、经营者信息、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和退费标准。经营者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要明示授权使用期限,在与消费者签约前应当提醒消费者审慎签约。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合同已融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合同纠纷也是近年来工商部门受理消费投诉的“重灾区”。《指引》是基于上述现状,针对辖区内食、住、行、游、娱、购等6个消费纠纷易发领域出台的一个指导性文件。

  “关门大吉”应提前60天声明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跟随青岛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健身机构的单车房使用须知就出现“在未经工作人员或私人教练的带领下,私自进入锻炼,出现一切后果,本会所概不负责”字样。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亦应充分考虑签约后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对方的履约能力,《指引》从公平确定违约责任方面提出了有关建议。《指引》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公平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一方不应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加重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

  关于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指引》也有明确建议。经营者因装饰装修、内部管理需要中止营业的,建议在中止营业前合理期限(如30日)内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者以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消费者,并注明中止营业的起止时间。

  经营者终止营业的,建议在终止营业前合理期限(如60日)内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者以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不应出现“不退不换”

  《指引》指出,网络交易双方往来的数据电文、信息,对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当网络交易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在线协调时,应保留相关电子记录。鼓励有条件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主动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网站,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线调解。

  经营者在销售或办理会员卡、优惠卡、积分卡、储值卡、代金券、团购券等卡券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卡券上应当对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合同中不应出现“不退不换”“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以及类似规定。

  经营者以不记名卡券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受让方转让卡券,无须通知经营者。记名卡券不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卡券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经营者对超过有效期限仍有余额的不记名卡券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于洗车店、美容店、酒店等经营场所经常变更经营者的现象,《指引》建议:“经营者不得因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服务人员、企业名称等变更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据了解,为广泛有效地宣传《指引》,青岛市工商局以漫画的形式制作了“画说《指引》”宣传教育读本,近日将会和广大市民见面。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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