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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农行储户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江苏消费网 (2016-06-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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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消费者的银行卡4天时间被频繁盗刷3万余元,消费者却未收到任何银行信息提示。消费者认为银行未尽到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银行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被盗刷的损失。

  消费者宋先生诉称,2013年7月24日,他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一直妥善保管着借记卡及密码。

  2015年6月6日,宋先生通过支付宝支付300元后,收到农业银行短信,通知卡余额为79788.04元。2015年6月12日,宋先生使用支付宝转账5000元后,收到农业银行短信通知,余额为43418.04元。宋先生感觉自己的农业银行借记卡被盗刷了,而且在被盗刷期间,未收到任何农业银行短信提醒。宋先生拨打110报警。

  宋先生认为,农业银行未尽到对客户借记卡内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宋先生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将农业银行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农业银行向其支付存款30870元及利息。

  农业银行辩称,消费者的借记卡被盗刷与银行无关,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手机网络交易码、支付密码等,被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木马程序所窃取及屏蔽,是消费者自身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的,但也不排除是消费者自己或家人的操作,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银行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宋先生的借记卡从2015年6月8日至11日间,被频繁盗刷30870元。法院认为,宋先生在农业银行办理金穗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尽到对消费者借记卡内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经济损失,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银行给付宋先生30870元及利息。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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