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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学生嬉闹致伤 学校疏于管理被判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6-06-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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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文郁

  5月3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通报了3起校园侵权和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据悉,这3起典型案例都是由于学校存在管理责任,被判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学生踢坏玻璃门学校担责三成

  基本案情:沈阳市某小学学生赵某某到学校参加结业典礼,由于教学楼门紧,赵某某推门推不开便用脚借力踢门,造成玻璃门破毁,右腿受伤。学校卫生老师第一时间给赵某某止血并通知其家长,同时拨打120将赵某某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小腿开放性外伤。赵某某住院15天,各项花费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赵某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用脚踢门玻璃容易毁坏的后果,故其对于自己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在赵某某迟到要进入教学楼时,其他同学关了教学楼门不让其进入,导致赵某某踢门受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赵某某个人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案例二

  墙壁倒塌致学生受伤学校担全责

  基本案情:沈阳市某中学学生王某去学校厕所时,身体与厕所边上水池墙发生接触时墙壁倒塌,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在家长及学校老师陪同下,到沈阳市骨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骨骺损伤,当日住院。

  法官说法:王某是在校学生,学校有义务保障王某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因该校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检查,墙体有裂纹系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墙倒人伤的后果,学校对王某的受伤负全部责任,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三

  未制止学生嬉闹学校要担责

  基本案情:陈某某、康某某均系沈阳市某封闭式寄宿学校小学六年级学生。在一天晚自习课间自由活动时,康某某与同学嬉闹,陈某某蹲下捡笔袋,康某某踢了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陈某某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某家长、学校及其他嬉闹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康某某家长主张事件发生在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主张下课自由活动期间,老师仍在教室进行管理,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对事件发生并无任何过错。

  法官说法:康某某无故将陈某某踢伤,由于康某某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陈某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事件虽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但事发当时老师在场。当学生嬉闹时,老师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使康某某对陈某某的身体进行了伤害,且该校为全封闭式管理,对学生有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故学校对陈某某的受伤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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