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对于商铺中的公共消防设施,蔡先生很无奈。
图二:金汇广场广告宣传中使用 “潜力升值”字样。
◆【被投诉对象】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投诉主题】开发商延期交房,所购商铺三分之一面积是楼宇消防设施◆【投诉人】业主樊女士夫妇
■本报记者 洪敬谱 文/摄
安徽省凤台县的樊女士最近十分烦恼,她发现自己在该县金汇广场购买的商铺约三分之一面积是楼宇消防系统的公共排水设施,严重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当初选房签合同时,开发商并未告诉樊女士该商铺内有公共排水设施,当她向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相关损失时,开发商却以“不影响使用”回绝了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业主投诉
商铺三分之一是消防设施
3月2日,樊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称,2013年初,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恒联公司)凤台分公司开发了名为金汇广场的商品房。当年5月初,在听信了金汇广场销售顾问的售后包租宣传后,樊女士以每平方米2.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目负一层161号商铺一间,面积23.27平方米,合同约定2014年7月31日之前交房。
在购买该商铺时,樊女士参加了开发商推出的“回租3年,租金抵扣购房款”售后包租活动,在减去前3年的售后包租租金后,最终合同价格为46万元。
2014年年底,樊女士接到开发商通知去查看自己购买的商铺,到现场后,樊女士才发现该商铺里有楼宇消防系统的公共排水设施,该设施占了商铺约三分之一面积。当初选房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说该商铺中有消防设施,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注明该商铺里有消防设施。
面对这种情况,樊女士向开发商提出质疑,并拒绝签字验收;事后,樊女士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被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是先取得规划许可证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很明显开发商在销售该商铺的时候就知道该商铺里有消防设施,这不是存心欺骗业主吗?”樊女士的丈夫蔡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开发商涉嫌合同欺诈,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调查
开发商涉嫌多项违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采访凤台县国土局和县房产局等单位时得知,2013年初,安徽恒联公司凤台分公司取得了位于该县西城河公园(地下空间)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人防工程开发,负二层作为人防工程,负一层为商铺。然而,在调查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该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多项违规。
3月3日上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金汇广场负一层161号商铺看到,该商铺最后面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空间被开发商作为消防系统的公共排水设施,樊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
在项目现场,《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还看到金汇广场的一些宣传广告,其中一个广告上宣传该广场“潜力升值”,而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另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樊女士提供的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见到,交房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3月3日,金汇广场尚未全部验收合格,未能达到交房条件。按照合同对交房日期的约定,开发商已经违约延期一年多。
3月3日下午,金汇广场销售处一位胡姓销售顾问说,金汇广场一期已经售罄,现在销售的是二期。一期采取的是售后包租的方式,二期依然采取售后包租的模式,即商铺交房的前3年由开发商支付押金统一经营,3年后经营模式再行协商。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而该开发商恰恰在樊女士等业主购买期房时进行售后包租,涉嫌违规。另外,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商家回应
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3月4日下午,安徽恒联公司凤台分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委派金汇广场运营商——安徽锦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孙方成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采访。
孙方成说,作为开发商,确实是先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消防工程在施工之前有相关的规划,开发商确实知道消防工程的位置,所以在这方面,企业有一定过错。但目前,企业资金方面十分紧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有一定的困难,他表示,可以将该商铺中的消防设施移走,和业主协商解决此事。至于售后包租的事,公司将马上整改。
3月9日,孙方成给《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打电话说,已经和蔡先生进行了沟通,不过尚未达成和解协议。另外,公司已经停止了售后包租销售模式。
3月28日,蔡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提出退房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另外,开发商已经开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他前去阻止未果。
律师说法
业主有权退房并索赔
3月29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宏直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欺诈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开发商对消防设施在何处,应该是明知的,其在销售时没有明确告知樊女士,应当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涉嫌欺诈。《消法》第五十五条有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规定,虽然商铺有投资性质,但考虑到樊女士作为购买者的不对等地位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消法》执行。
韩宏直认为,消防设施已经占了樊女士商铺面积的三分之一,樊女士签约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缩小超过3%以上或者延迟交房超过90天,业主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本案中,樊女士商铺因为被消防设施占据了约三分之一的面积,显然超过了3%,而且已经延迟交房1年多,故樊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3月29日下午,蔡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由于开发商当初给樊女士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导致业主无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蔡先生表示,如果开发商依然拒绝退房和承担赔偿责任,他将向淮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凤台县房产局房证股股长高岩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对于此事的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