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承诺“车位优惠券”可买可租,交房时却陡然变卦
消协提醒:消费者购置房产一定要仔细查验合同
近年来,为了更快地将房子卖出去,开发商经常会打出“买房送车位券”、“买房送×年物业费”等广告吸引眼球,但等到交房,需要开发商兑现承诺时,对方却经常出尔反尔,产生消费纠纷。这不,近日,家住宝应某小区的杨先生等众多业主就不幸中了开发商的招,他们在使用当初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券时,遭遇了开发商设置的重重障碍,此事惊动了当地的110和扬州电视台。
“真想不到,我们这些懂法律的人,竟然也被开发商忽悠了。”家住宝应的杨先生到消协投诉时显得很气愤,“明明是白纸黑字的车位折扣券,且实名登记,开发商怎么能说变就变?”与杨先生一起到消协投诉的还有朱先生、陈女士、华女士。他们都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
杨先生说,前段时间,他们所购买的某小区正陆续交付,这时,开发商却通知称,消费者原先购房时所领的车位优惠券,若在一个月内不购买车位,2015年12月1日以后便停止使用。一石激起千层浪。除少部分业主担心车位券“到期作废”,如期按开发商要求购买了车位外,大多数业主选择了观望。杨先生强调说,他们手上的车位优惠券明确标注,可“购买”、可“租赁”。可现在开发商单方面更改约定,强制要求购买车位的行为实在霸道。其次,大家也都在心里算了一笔账,手中的车位券价值3万(100㎡以下)、4万(100㎡以上),如用券去抵车位租金,以150元/月租金计算,可抵租金20年左右。这样一算,是买是租一目了然。而且,绝大多数业主在买房时已经花费了巨资,现在要在一个月时间内再掏十多万买个车位,实在负担不起。
可开发商十分牛气,坚称“只卖不租,且抵用券12月1日后作废”,根本不愿与消费者协商。眼看着价值不菲的车位券如同一张废纸,业主们坐不住了,纷纷向开发商讨要说法。部分业主甚至在小区大门口拉起了大大的横幅,此事不仅惊动了警方,还遭到扬州电视台曝光。
接诉后,扬州市宝应消协高度重视,迅速展开了调查,并走访了当地物价等部门。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涉嫌强制交易。据了解,享有车位折扣券的业主多达1300多人。该车位券虽没有编号,但系实名登记,标明“购买洋房单位路址(房屋号)”,“每个车位仅可使用一张车位券”、“享有一次所购车位总价4万(100㎡以上)或3万(100㎡以下)的优惠”,或“享有一次所租车位租金4万(100㎡以上)或3万(100㎡以下)的优惠,仅适用于租赁20年的车位”。但上述优惠仅限冲减车位价款,不能冲减其他任何费用,不可折现。而对于车位券的使用期限,该车位券仅标注“本券于公开摊售/出租上述区域车位之日起可使用”。“上述区域车位售罄但本券尚未使用的,本券即时失效。”据此,消协约谈了开发商,起初开发商销售负责人不以为然,认为,现在开发商所拥有的车位既然是有产权证的,便可以优先考虑销售,而当初之所以同意或售或租是因为车位产权证是否能办下来是个未知数,作为企业是有经营决定权的,若业主非租不可,也应当参照房产证70年的产权,缴纳70年的车位租金。针对开发商单方改变车位券用途、设置“失”效日期、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行为,消协人员对企业销售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法》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以及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规定。约谈后,该负责人认识到企业的不当做法,主动表示,愿意向上级领导及时反映情况,拿出整改措施,与消费者尽量协商解决纷争。
一个星期后,开发商有了处理结果,但仍让消费者很不满意,因为开发商仍只卖不租,仅同意将车位券使用期限延长一个月,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开发商的不当做法,消协向开发商出具了劝谕函,要求企业以书面方式给予解释和处理问题的意见。最终开发商回复,“同意消费者将车位券延长使用至2016年4月30日前,但对于业主提出的按照每月150元租金租赁车位的要求,不予认可。”鉴于开发商和消费者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进行协商解决,目前调解暂告一段落。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消协就开发商的强制交易行为已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建议函,希望借助行政执法的力量,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