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因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所购机票无法使用,姜女士将机票代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票款。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机票代售公司返还姜女士1.5万元的协议。
2013年9月,姜女士通过机票代售公司电话预订了4张北京往返洛杉矶的机票,共计1.83万元。
同年10月,姜女士在向全日空航空公司致电验证机票时,航空公司告知其在东京成田机场和羽田机场之间摆渡需要出海关,办理过境签证,此时办理日本过境签证已经来不及。在此情况下,姜女士要求机票代售公司退票,但多次联系退票均未能达成一致。后机票代售公司告知姜女士,如果确定退票,应发邮件至机票代售公司邮箱确认。此后,姜女士与全日空航空公司电话联系,得知全日空航空公司已经办理退票,故未给机票代售公司发邮件。
姜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票代售公司返还1.83万元机票款。
机票代售公司辩称,由于签证的原因导致最后没法使用机票,与该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已经告知过姜女士,如确认退票应该发邮箱申请,才可以做退票手续,但是姜女士没有发送退票申请,耽误了最佳退票时间,导致现在机票已经过期,不能退还,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姜女士不能成行的原因是机票代售公司在介绍行程时,没有将在东京成田机场与羽田机场换乘时需要办理签证手续这一重要事项告知姜女士,对此造成的后果,机票代售公司应承担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航空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的专业性很强的约定,不能强行要求他们理解“退订航班座位不等于退票”。姜女士已经从全日空航空公司处得知机票已经退票,并且已经多次与机票代售公司就退票费事项进行沟通。因此可以推定,姜女士购买的4张机票已经退订。至于该机票是否过期以及过期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机票代售公司自行承担。据此,判决机票代售公司返还姜女士1.83万元机票款。
判决后,机票代售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后在二中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