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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歧视性召回”将终结
江苏消费网 (2016-02-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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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本报专访详解《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消费品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颁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已有月余。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负责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专访,就《办法》制定及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分类开展 有序实施

  中国消费者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已颁布过针对汽车及儿童玩具等产品的召回规定,《办法》为什么没有把上述产品召回规定涵盖进去呢?

  国家质检总局:从法律层级来看,《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属于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均高于《办法》的立法层级。

  中国消费者报:为什么要实施目录管理?目前仅有家用电子电器和儿童用品的目录,但同时又规定未列入目录的消费品可参照《办法》执行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制度设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为什么明确不列入《办法》管理范畴?

  国家质检总局:消费品种类庞大、涉及面广,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有利于消费品召回工作的分类开展、有序实施和科学管理。对于目前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样做,既实现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又不搞一刀切,由各地根据当地客观实际,参照执行。而根据相关职责分工,质检总局不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相关质量监管工作。

  生产者是召回主体

  中国消费者报:《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对于不配合的生产者,如何进行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处理。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办法》中只规定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为何未对召回过程中如何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做出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消费者维权,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要求。当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报:此前,一些国外企业尤其是有的跨国企业以 “遵守所在国法律”为由,在开展召回行动的时候,会选择性地忽略中国市场。《办法》出台后,能否解决这种歧视性召回的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办法》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中国消费者报:一般来说,相对于汽车之类的高价值消费品,低价消费品召回完成率较低,而《办法》的目录中,有不少是相对低价的消费品,如何提高此类消费品的召回完成率?

  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者作为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应依法严格履行其召回义务。生产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提高召回完成率:首先,要加强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消费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一旦发现缺陷产品,能高效及时地从消费者手中召回;其次,一旦实施召回,应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广泛发布信息,提高消费者对缺陷产品以及召回信息的知晓度。此外,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等,也要加大对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的宣传力度。

  中国消费者报:在产品召回工作中,消费者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项工作涉及缺陷信息收集和处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召回效果评估等环节,每一环节都离不开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参与和配合。

  首先,消费者关于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伤害事故的投诉和举报,是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重要信息来源。消费者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产品缺陷的相关线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联系方式:缺陷信息采集平台www.dpac.gov.cn;电话:010-59799616传真:010-82961389、E-mail:tousu@dpac.gov.cn),或者向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

  其次,消费者的配合是缺陷调查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消费者是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使用风险有直接的感受和第一手的证据。消费者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缺陷调查,如接受回访、提供信息、出示证据等等。

  最后,消费者的参与是召回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消费品召回活动中,消费品缺陷信息的发布和缺陷的消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召回实施效果的好坏。消费者应当积极关注相关召回信息,并应核查使用的产品是否在召回范围内,如属于缺陷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生产者提供的召回措施进行处理。

  ●链接

  缺陷产品是怎样被召回的

  根据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一件缺陷产品是怎样被召回的?这其中经历了哪些过程呢?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与此同时,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生产者在接到质检部门通知要求,应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同时,生产者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相关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最后,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将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并且,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如果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将会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任震宇)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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