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一高中女生因身体不适到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肺结核,未见好转后转院,被确诊为系统性红班狼疮、多发性肌炎重叠。而后不久,该女生病亡。近日,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巫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误诊过错,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9.6万余元。
2014年8月24日,重庆巫山县高二女生田红(化名)因感冒症状到巫山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通过胸部后前位拍片及胸部CT检查,诊断为肺结核,开具了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等两天的用药。田红服药后出现精神忧郁、紧张症状,无法正常学习。
2014年9月,经一系列的检查及会诊后,田红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考虑为重叠综合症(系统性红班狼疮、多发性肌炎重叠)。
2014年10月13日,田红出院。出院诊断为:1.I型呼吸衰竭,2.MODS,3.重叠综合征(系统性红班狼疮、多发性肌炎重叠)伴肺部感染,4.结缔组织相关肺病,5.败血症,6.精神障碍原因待查:(1)狼疮性脑病,(2)创伤性精神病,(3)药物性,7.低蛋白症。
同年11月初,田红父母以巫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误诊、造成田红药物性肝损害及精神异常为由,将该医院告到巫山县人民法院。不料,同年12月9日,田红因医治无效死亡。田红父母追加诉求,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委托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2015年3月24日,该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巫山县人民医院在对田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巫山县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误诊过错。田红死亡的后果系由自身疾病所导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巫山县人民医院对田红的诊断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田红的精神状态。虽然田红的病症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并不是由巫山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所直接导致,但巫山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从某种程度上加速了田红病情的发展,与田红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应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巫山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数额为96810.55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二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