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圆满处理了一起因消费者游泳卡过期被经营者清零的投诉。
今年5月25日,家住简阳市东城新区的消费者章某向简阳市消委会投诉称,2014年8月,他在简阳市某游泳馆以4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游泳消费26次的记名次卡。办卡后,章某游泳3次,后因气温下降和游泳馆开展其他活动,就未再去游泳,该卡还剩余20多次。直到今年5月,他再次到游泳馆消费时,被告知此卡已经在2014年年底清零,要交200元,游泳卡才能恢复使用。
简阳市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认为:章某到某游泳馆游泳健身是一种消费行为,其权益应受《消法》的保护。游泳馆经营游泳运动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游泳馆对章某的预付式次卡做出到期清零和交200元恢复使用的规定,违反了《消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简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向游泳馆负责人宣讲了《消法》等法律、法规,对方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章某道歉,并表示将为其补足剩余消费次数,章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