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银昌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农民窦某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的父亲于2014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在射阳县某医院治疗,因院方过失,致其父亲死亡,要求赔偿。
接到投诉后,射阳县消协立即通知院方前来消协调解。院方却不予配合,称医疗不属于消费,消协无权处理。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向院方表明,《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消法》中所指服务,是指经营者有偿提供的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各种服务,包括金融、保险、医疗、交通运输、娱乐等,所以,医患纠纷适用《消法》的规定,患者在院方治疗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经过射阳县消协的积极努力,该院最终同意接受消协的调解。
经查,窦某的父亲于2014年11月18日入住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入院检查记录显示:神志清楚,表达自然、反应正常,记忆力、计算力、定向力均正常。
入院后第3天,一位医生对窦某说:“你父亲病情有所好转,但如果想治愈,需要用一种叫神经节苷脂的注射液,我们医院没有,你要到药店买,价格比较贵,每支药80元。”
窦某为父亲治病心切,便同意了医生的要求。该医生随后打了个电话,立即就有人送来两盒药(每盒10支),医生让窦某付1600元给送药的人。随后用此药为其父亲输液。
然而,使用该药后,窦某父亲的病情并未好转,最终于11月30日死亡,未用完的药被该院医生收走。窦某父亲在该院死亡后,该院未出具《住院病人死亡通知单》通知家属,而且该院伪造病人家属在《出院记录》单上的签字。
射阳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院方在为窦某父亲治疗过程中使用非该院药品,目的是治病需要,且经窦某同意,院方主观上没有过错。11月30日《出院记录》单上签字不是患者家属签字,是医生自己签字,该《出院记录》是医疗档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院方伪造病人家属签字,构成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所列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依据窦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建议院方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赔偿。
经射阳县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院方承担窦某为父亲治疗的全部医药费共11500元;2.院方一次性赔偿窦某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