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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张贴催费单是否侵犯用户隐私
江苏消费网 (2015-05-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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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杨宝学 本报记者 刘传江

 

●新闻背景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几乎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家中的水电欠费后,标注着自己姓名、家庭地址、欠费金额的催费通知单,便会贴在自家的单元门口或是小区楼内的公示板上。日前,这种使用了多年的通知方式遭到了哈尔滨市消费者李滨的质疑,他以涉嫌泄露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李滨称,今年3月,他在外地出差,期间收到国家电网95598发送的两条欠费通知短信。回家后,他看到楼道单元门上张贴了自己家的电费催费通知单。在缴纳了200元电费后,他又接到了催缴电费的短信通知,而且第二天自家门上又被贴了一张催费通知单。

国家电网95598客服对此解释说,按照国家电网的规定,通知书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发放的,电网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常会提前7天将用户欠费的通知书贴在用户的电表或者单元门上。用户如果订阅了短信业务,电网公司则会提前发送短信进行通知。

李滨认为,居民的用电量、用电金额、姓名、地址等信息是个人隐私。供电公司与居民属于合同关系,负有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露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供电公司在短信通知用户缴费的情况下,还用张贴催费通知单的方式催费,严重泄露了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必须立即停止。

今年5月4日,李滨以涉嫌泄露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告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那么,以公开张贴的方式公布水电气等催费通知单是否属于泄露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法律圆桌

 

未尽保护个人信息义务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孙威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办公无纸化、网络化成为趋势,以往张贴催费通知单的方式,更应被现代化和人性化的微信、短信、邮箱和电话等方式取代,传统的水电气费催缴模式应尽快淡出居民的日常生活。

目前,在全国范围来说,在单元楼内张贴催费通知单仍然是一种普遍的催缴方式,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不环保。催费通知单放置于公共地方,容易因被他人误拿造成丢失,也可能因居民长期不在家,造成被催缴人无法及时看到欠费信息,导致停水停电等后果。此外,还容易因造成个人信息外泄引发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放单位有可能因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而承担责任。

催费通知单中标注有用户的“表号、姓名、家庭住址、欠费金额”等个人信息,一旦公开,这些信息极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而国家电网官网公布的《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第六条就明文规定,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我国2009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泄露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严重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高罚款50万元。

 

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林安林

 

供电公司催费并没有错,但要注意催费的方式和方法。催费通知单的内容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公然张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供电部门张贴催费通知单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受尊重权和信息保护权。

当今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但有些单位部门仍然执行“老规矩”,这一现象值得深思。供电部门要通知消费者欠费,可以选择电话、短信、信件、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都能及时告知消费者,没有必要非得采取“公示”的方式。

《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现在水、电、煤气都是一户一表,没几个用户会恶意拖欠,可能是由于疏忽而忘记缴费,如何摒弃传统的思想观念,依托当前网络技术,更好地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是相关单位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张贴催费通知单不仅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且还影响楼道卫生和美观,长此以往还容易引发“破窗效应”,即一些“小广告”都会往那贴。


姓名等属非隐私信息

●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新闻部有关负责人

 

目前,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催缴电费主要是以发送催费短信为主,其次是电话通知。目前电话号码覆盖率为70%左右,还有部分不愿意提供电话号、或电话号变更、房屋出租等原因无电话号码,只能以上门张贴《提示客户交付电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欠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第二十九条规定:隐私与个人信息二者的范围有重合,重合部分可以称为隐私信息,即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如病史、犯罪记录等,但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私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非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等。一些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必构成侵犯隐私:如自然人的“姓名”,当然属于个人信息,但却不是隐私权的保护客体。

张贴催费通知单的目的是方便服务客户获知用电信息,是否属泄露个人隐私还要由司法等权威部门来判定。目前张贴通知单的方式不仅是供电部门采用,其他涉及百姓日常生活的水、煤气等行业也都在采用,在没有更好的方式出现前还是属于一种行之有效的通知方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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