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陈秋伊 记者薛庆元)4月8日,本报A2版刊登《邮轮游搁浅的损失不该她一人扛》,报道了江苏消费者姚女士反映的旅游纠纷。近日,记者获悉,经苏州市旅游局和苏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国际旅行社)与姚女士达成和解,同程国际旅行社补偿姚女士76560元,另承担酒店加机票损失总额18700元的一半即9350元,总计85910元。
2014年12月,姚女士与家人通过同程国际旅行社签订了新加坡-吉隆坡-普吉岛-新加坡的邮轮行程,因遭新加坡拒签,无法出行。同程国际旅行社表示,7万多元的旅行费用只能追回1万余元,理由是旅游合同中补充条款规定因签证拒签产生的损失,由游客自负。
报道刊出后,记者与苏州市旅游局取得联系,反映了姚女士的情况。经苏州市旅游局和苏州市消协调解,5月6日,同程国际旅行社与姚女士签署了投诉处理调解书,同程国际旅行社补偿姚女士包括船票在内的全部团款76560元,另承担酒店加机票损失总额18700元的一半即9350元,总计85910元。
5月7日,同程国际旅行社公关部工作人员王梅向记者表示,同程国际旅行社将会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积极解决旅客反映的问题。
●消费提醒
记者了解到,对于邮轮旅游的船票退改,不同的邮轮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邮轮公司的船票会在起航前60天左右开始产生违约金,不管旅客以何种原因取消行程,邮轮公司都会根据不同时间收取船票的10%-100%作为违约金,开航前7天至开航日取消行程,船票将全额不退。因此,消费者订购游轮船票,若因故无法出行,应尽早向旅行社或邮轮方提出取消行程,以便将损失降至最小。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