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5月12日上午10点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审判庭,就全国首例私家车因欺诈销售被一审法院判卖车人退一赔三案,因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进行开庭审理。
本报两次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怀疑其购买的新车喷过漆,4S店拒不承认拒绝赔偿的纠纷案(详见2014年7月25日A1版 《4S店对新车漆面疑点须自证清白》和2015年3月25日A1版《一审法院判卖车人退一赔三》)。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万元。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3月10日提出上诉。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经营方是否涉嫌二次销售,二是是否涉嫌欺诈。双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辩论,法官最后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