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广告法》在严控烟草广告上有多个亮点:除了传统媒体外,还禁止在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增加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及户外发布广告的规定;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放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等。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立法层面严控烟草广告既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举措,更是考虑民族长远发展、利国利民的大事,意义深远。
堵住漏洞
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只明确了5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4类公共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此外,对广告的定义不清晰,对烟草促销、赞助等变相广告也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界定。
事实上,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多年来,许多烟草广告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场上。来自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的监测结果数据显示,从2014年11月2日到2015年2月10日,在短短100天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筛查新闻报道等形式监测烟草企业的促销、赞助案例,结果显示,以零售终端促销、品牌品鉴会、大型推广活动等形式出现的烟草企业促销活动62起,以扶贫助困救灾、捐资助学、参与社会活动与建设等形式出现的烟草企业赞助类活动达到89起。
中国控烟协会办公室主任刘改杰告诉记者,21年的法律实践表明,由于在对烟草广告发布行为规制方面,现行《广告法》存在不少漏洞,给一些烟草企业发布广告提供了不小的空间,不利于控烟行动的深入推进。尤其一些烟草企业利用后来出现的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大做广告,而由于“法无禁止”,让“严控烟草广告”几乎成了一句空话。“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法律不应为烟草广告留下任何空间。”刘改杰说。
而新修订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媒介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教授告诉记者:“广告的主要传播途径,一个是大众传媒,一个是户外及公共场所,上述条款明文禁止通过这两个途径发布烟草广告。而且条文既有概括,又有列举,比之原先采用列举的方式禁止烟草广告,更具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孙颖还指出,烟草广告未来能否受到有效约束,还取决于新《广告法》涉及烟草广告的表述中“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在实践中必须达成共识,并在执法中形成统一标准。
不过对上述条款,也有人担忧一些烟草企业可能会转而制作既不在大众传媒,也不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户外投放的广告,而是直接雇人散发广告或发送广告短信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认为,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这其中显然也包括了烟草广告。
保护未成年人
新《广告法》另一大亮点,则是彻底禁绝针对未成年人的烟草广告。
刘改杰告诉记者,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10年来,全球烟草消费整体下降10%,而中国却增加了41.8%,不降反升。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2013年对6个中低收入国家5-6岁儿童的调查显示,中国受访儿童中,有86%能认出至少一个香烟品牌的标识,有22%表示长大后会吸烟,位列第一,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这足以引起社会各界的警醒。
正是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新《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作出上述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青少年吸烟问题的重视。”孙颖分析指出,相对成年人而言,烟草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而未成年人处于观念、习惯形成期,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禁止一切形式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烟草广告,对未成年人形成远离烟草的生活习惯有很大作用。
近年来,烟草专卖店已成为烟草业推销烟草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重要场所。烟草专卖店分布密度呈越来越大的趋势,装潢设计及陈列也日趋“规范”和醒目,致使青少年不仅更容易获得烟草制品,也容易接触到烟草广告。不少人提出了新的担忧:在大众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的广告途径被禁止后,烟草企业会不会在烟草专卖店这个“窗口”上做足广告文章?
对此,刘双舟和孙颖认为,烟草专卖店属于不特定的人均可进入的场所,因此也属于公共场所,适用新《广告法》“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广告”的规定。两位专家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新《广告法》配套实施细则时对此予以明确,以进一步压缩青少年与烟草广告的接触空间。
禁止变相广告
变相烟草广告屡禁不绝也是现行《广告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大尴尬。有的烟草企业打着公益之名,冠名赞助一些活动;有的烟草企业则印制含烟草品牌的年历,以及在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日用品上印制烟草企业或品牌名称;有的企业则直接投放不直接展示烟草却带有企业或品牌名称的宣传广告,如大众耳熟能详的“鹤舞*沙,我心飞翔”、“大*鹰,胜利之鹰”。
刘改杰告诉记者,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要求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禁止烟草企业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宣传企业、促销卷烟产品。而现行《广告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少烟草企业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大肆变相做广告。
在这一背景下,新《广告法》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刘双舟认为,变相烟草广告的实质是宣传烟草品牌或者宣传烟草企业形象,意图扩大企业和品牌的认知度,进而扩大烟草的消费者人群,因此明令禁止此类广告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只是设定了红线,指望一部《广告法》就能让烟草广告从公众面前消失是不现实的。要禁绝烟草广告,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禁烟控烟共识,在全社会营造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不得接触烟草的舆论环境,形成烟草广告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孙颖说。